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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昆刑初字第0792号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李小勇律师  时间:2012-11-13 17:26:06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昆刑初字第079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佘明泉,男,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2011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1)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明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佘明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佘明泉醉酒后驾驶苏EM101K小型轿车在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北门路好又多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佘明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被告人佘明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佘明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明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佘明泉对被指控的醉酒驾驶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佘明泉醉酒后驾驶苏EM101K小型轿车在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北门路好又多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佘明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佘明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E,初次领证时间为2005年11月15日,有效期限为2005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15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310011078103。

再查明,被告人佘明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车牌号码为苏EM101K小型轿车1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王利华、贾红敏、孙涛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记录、酒精呼吸器检测结果复印单、现场照片、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报告、昆山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处理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表、被告人佘明泉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佘明泉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相吻合,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明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佘明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明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公共安全及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佘明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车牌号码为苏EM101K小型轿车一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 颖

二O一一年十一月 十日

书 记 员 曾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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