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定义及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3 17: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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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定义及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一款、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况:(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危害社会,没有逮捕必要的。
(3)应当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
(4)应当逮捕的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如果取保候审的条件消灭,应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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