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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徐州中院公布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2 11:15:15

  徐州中院公布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慈延年 袁 涌

  昨日,市中院向社会发布近年来严惩毒品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件。从这些案件中看出,我市查处的毒品犯罪具有多样性,有的人因为贩毒被处以极刑,有的人因为吸毒弄得家破人亡,还有的人为了亲情帮忙糊里糊涂地犯了罪。因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远离毒品。

  案例1:

  吸毒产幻觉杀害妻女

  关键词:家破人亡

  现年31岁的胡某,是邳州市人,他平时不务正业,整天想着买彩票发大财,最后连房子都卖了去买彩票。胡某的妻子对胡某越来越失望,离开了家。总是发不了财的胡某开始找寻精神寄托,并认识了一个朋友,还染上了吸毒的恶习。

  2012年7月18日中午,胡某来到妻子何某的住处,无意中发现一张写着别人手机号的纸条,胡某觉得何某有外遇了,就和她争吵了起来。胡某之所以有这样的念头,和两三天前吸毒有关。胡某因为吸食毒品,产生了幻觉,怀疑何某与别人要谋害自己。于是,胡某就从何某的住处抄起一把斧头就猛砍过去,当时何某的怀里正抱着才11个月大的女儿胡某某。胡某也不知怎么想的,觉得这个孩子也不是他亲生的,在砍何某的同时又朝女儿砍过去。结果,致使何某当场死亡,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DNA鉴定,胡某某确为胡某的亲生女儿。

  随后,胡某又追砍何某的嫂子、奶奶和侄女,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胡某事后说,当时他觉得那些人都是和他妻子一起串通要来害他的。

  在砍完人后,胡某才清醒过来,并一度想要自杀。不过,最终他选择投案自首。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认为罪犯胡某因怀疑妻子何某有外遇,加之其平时性情暴躁、敏感多疑、吸食毒品等因素,使其产生杀人之念,并持斧头连续砍击多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今年6月,市中院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在毒品的作用下,胡某成了一个杀人魔王。根据司法鉴定,胡某属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负完全刑事责任。毒品不仅让胡某失去了妻女,也让他面临极刑。

  案例2:

  明知毒品仍窝藏,“糊涂”姐姐帮弟不成反入狱

  关键词:窝藏毒品

  家住睢宁的陈某(女)有个弟弟,2010年1月4日,魏某等人找到了陈某,说“你弟弟出事了,赶紧把这东西处理了。”陈某一下子明白了,弟弟可能是因为贩毒的事被抓了,她接过弟弟同伙交来的一包东西,趁着深夜无人,把它藏到了坟地里去。可是,3天后陈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并从藏匿地点查获了56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2010年5月,邳州法院认为,罪犯陈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窝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最终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点评:

  藏匿的毒品会流入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因此窝藏毒品会受到法律严惩。为了“帮”弟弟而铤而走险,陈某的无知让她沦落为阶下囚。

  案例3:

  追逐贩毒暴利,亲友齐上阵

  关键词:亲友贩毒

  孟某今年32岁,是安徽萧县人。自2011年4、5月份以来,孟某多次到广东购买冰毒,有时自己携带,有时长途汽车托运,还有时让女友刘某携带,将冰毒带到萧县、徐州等地,孟某的姐姐明知孟某贩毒,仍多次参与接送、运输、分装冰毒。后来,孟某和其姐姐将冰毒放到特定的接货地点,然后孟某和张某等下线联系,让其前往取货完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上线、下线基本不见面,这也是狡猾的毒贩保护自己的手段之一。

  经法院认定,孟某贩卖、运输冰毒4415克、K粉2300克及其他毒品若干,张某贩卖冰毒2100克、K粉1700克,孟某某(孟某的姐姐)参与贩卖、运输冰毒2990克、K粉900克,刘某参与贩卖、运输冰毒1550克、K粉900克。

  今年6月,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孟某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孟某某无期徒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点评:

  罪犯孟某不仅本人进行贩毒、运毒的罪恶勾当,而且逐渐拉其胞姐、女友下水。这属于典型的亲密关系人群联合犯罪,而且涉案数量惊人,社会危害巨大。

  案例4:

  法盲农民种罂粟进牢房

  关键词:非法种植

  40多岁的李某家住丰县。他明知道罂栗是毒品原植物,但是听说罂栗的花非常漂亮,而且听说果实还有药用价值,于是他在2008年在自家鸭棚北边的地里撒了罂栗种子,后来生长成罂栗1035株。

  丰县法院认为,罪犯李某明知是罂栗仍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09年7月,丰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

  未经许可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能够自动铲除的,将可以免除处罚。若存在侥幸心理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依然将会被严厉打击。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能以一己私利触犯法律。

  案例5:

  涉毒无小事,容留他人吸毒也犯罪

  关键词:容留吸毒

  家住铜山的张某是一家小公司的老板,平时认识了一群瘾君子,就经常三五成群的约在一起吸毒。后来,张某听说以前一起吸毒的被抓了,他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2010年12月26日曾容留李某等4人、金某等四人到他的办公室去吸食冰毒。

  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7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

  罪犯张某自以为“做好事”,竟然容留四人在其办公室内吸食毒品,已超过定罪处罚标准。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罪,可见涉毒无小事。

  案例6:

  药品作原料,“艺高”毒贩自产自销

  关键词:自制毒品

  孙某是学化学的,他从网上搜索了相关资料,自学起如何制造冰毒。李某愿意出钱支持,结果两人一拍即合。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孙某和李某摸索如何制造冰毒,大约2011年底制毒工艺渐渐成熟。他们为了制毒,先后购买了无水乙醇、甲醇、丙醇、新康泰克胶囊等原料和烧杯等设备,在一家平房内制造出冰毒50克,并将其中大部分贩卖给他人。

  罪犯张某先后两次帮助以上二人联系出售冰毒给他人共25克。后孙某又将制作冰毒的方法传授给李某,张某明知李某制造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购买制毒原料新康泰克胶囊。

  今年5月,沛县法院认为,罪犯孙某、李某、张某制造、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孙某向他人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孙某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二万元、八千元。

  点评:

  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有些不法分子由此转入自行制造毒品,继而销售自家产品的产、销一条龙的犯罪模式。因此,对本案中罪犯孙某等人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案例7:

  结伙贩运制毒原料,返回途中即被捉

  关键词:

  广东连平的曾某于2011年10月份,同温某(在逃)等人预谋购买制毒原料。随后,曾某同温某等人在南京购买了两辆二手汽车,用于运输制毒原料。随后曾某同温某等人驾车至山东省淄博市购买制毒原料。

  2011年10月20日,温某等人在购得制毒原料后,曾某同他人驾驶三辆汽车装载制毒原料返回广东省惠州市,其中一辆蓝色本田奥德赛轿车在途经京台高速苏鲁收费站时被查获,车上人员潜逃,现场扣押七袋牛皮纸包装的粉末状固体。曾某主要负责驾驶车辆。经称重并鉴定,被扣押的固体粉末净重139.92公斤,其中检出羟亚胺、氯胺酮成份,其中氯胺酮含量为0.21%。

  贾汪法院认为,罪犯曾某参与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今年6月,法院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点评:

  罪犯曾某等人的本意是贩运制毒原料返回以图制造毒品,不曾想购买的原料中本身即含有毒品成份(氯胺酮)。最高院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毒品混合物,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

  案例8:

  童车藏毒新花样,难逃法眼终落网

  关键词:童车藏毒

  刘某(女)是铜山区人,2012年3月30日13时许,刘某驾驶轿车到沛县某速运公司取包裹时被民警抓获。原来,她的包裹里是毒品。经过搜查,包裹里的一辆童车内夹藏有1包白色晶体物,在刘某身上又查获1包白色晶体物。经鉴定,上述2包白色晶体净重9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原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在执行某速运公司航班货检任务时,发现一个目的地为沛县的快递包裹内藏有疑似毒品。2012年3月28日,该分局将就该情况发函沛县公安局。沛县公安局接函后,安排民警在该速运沛县分公司外蹲点守候,并将来取包裹的刘某抓获。被抓后,刘某还狡辩,毒品是留着自己吸食的,但是按照常理,这么多的毒品需四五万元,一年都吸不完,没有哪个吸毒者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毒品。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已先后出现多例用快递的方式贩毒的案件,尽管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日趋多样化、隐蔽化,但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例9:

  出于亲情帮送货,构成犯罪法不容

  关键词:亲情帮忙

  1989年出生的张某是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可是他的舅舅李某(已判刑)就没那么简单了,李某其实是一名毒贩。2011年3月3日,舅舅李某找到张某,让张某帮他取一个东西。张某就在舅舅的安排下,将托运至杭州的三袋冰毒取回,在该市某大酒店一客房内,出售给李某某(已判刑),收取毒资20万余元。接着,张某又按李某的安排,将20余万毒资存入了陈某(已判刑)所持银行卡内。后来,有毒贩卖在徐州落网,张某也被牵了出来。

  市中院认为,罪犯张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帮助取货、送货、收取并汇送毒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与李某的共同犯罪中,张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考虑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012年12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

  张某虽然是因为亲属关系,才帮舅舅犯罪。其实,部分罪犯受亲情、友情、爱情的牵绊,参与运输、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即使未获利,也已构成了严重犯罪。

  案例10:

  零口供照样定罪处刑 遵纪守法才是平安符

  关键词:零口供定罪

  2008年5月至8月期间,罪犯闫某、李某多次经预谋,由闫某与远在四川成都的罪犯刘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后闫、李二人亲自驾车、乘飞机,或指使其他人等,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或银行转账或现金交易,从刘某处购买冰毒2700余克、“麻古”等其他毒品数百克,然后运回徐州市,由李某、白某等人对外销售。

  市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罪犯闫某、李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罪犯白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罪犯刘某贩卖毒品、罪犯闫某、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刘某、闫某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仅一年时间又实施更加严重的毒品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10年4月,法院依法判处刘某、闫某死刑;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点评:

  刘某归案后始终对其所犯罪行拒不供认,本案成了现实中较为少见的“零口供”案件。最终,靠公检法三机关的倾力合作,不但查实了其犯罪事实,还深挖出刘某、闫某系累犯这个法定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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