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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非法索债的代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4 09:50:45

  非法索债的代价

  作者: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赵克 邱兆云

  为了逼迫借贷人还钱,竟将借贷人非法拘禁数天,并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将借贷人打伤。虽然国家允许民间借贷存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操作,采取恐吓、绑架、殴打等不法手段逼迫借贷人还钱,那就触犯了法律。2011年元月2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一非法拘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当被告人在签收刑事判决书时,就像他们在法庭上说自己不懂法那样,禁不住让悔恨的泪水模糊了双眼。或许,这就是非法索债的代价?

  非法索债

  杨明是湖北宜都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3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后来徐打工,认识了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汤淑敏。

  2010年1至2月间,汤淑敏向姜世锦的徐州冠都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都公司”)放贷60余万元,借期半年,约定2010年8月11日前连本带息还款100万元。半年到期后,汤淑敏多次要求冠都公司经理姜世锦还款,至2010年8月15日前尚有部分钱款未还。当日中午,汤淑敏将姜世锦、王博(冠都公司会计)约至徐州开元四季附近向二人索要欠款,因未谈成,汤淑敏遂电话叫来杨明等人,并指使杨明带来的“小恶”、“猴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姜世锦、王博,致王博左眼侧骨骨折。此后,汤淑敏又指使杨明等人将姜世锦、王博带走看管,索要剩余欠款。

  为此,杨明等人将姜世锦、王博带至徐州户部山一宾馆看管。在看管期间,“小恶”、“猴子”等人对姜世锦、王博继续实施殴打、喷辣椒水等手段索要欠款,直至8月17日中午将姜世锦、王博释放。经鉴定,王博左眼部的损伤属轻伤,姜世锦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明、汤淑敏共同赔偿被害人王博5000元。

  公开审理

  2011年1月27日,泉山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明、汤淑敏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在开始法庭调查前,主审法官首先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不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当问及被告人是否认罪和同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时,两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认罪伏法,同意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两被告人的供述还原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汤淑敏约姜世锦、王博在徐州开元四季附近谈还款时,因姜世锦、王博说公司资金紧张,还款还需要等一段时间,双方争持不下。于是,汤淑敏打电话叫来在徐州打工的杨明,杨明又喊来了绰号叫“小恶”、“猴子”等人对姜世锦、王博进行殴打,而姜世锦、王博仍说暂时没有钱还,汤淑敏则让杨明将两被害人带走找地方看管要钱。对于为什么要殴打被害人,杨明说他是因为和汤淑敏的关系不错,出于哥们义气帮忙,事后知道自己错了。至于汤淑敏,则说他和姜世锦、王博也没有其他矛盾,当时只是想吓唬吓唬他们,没想到头脑发热,不懂法竟然做了傻事,现在感到很后悔。

  依法判决

  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明、汤淑敏的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主动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属索债非法拘禁,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希望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与此同时,公诉机关也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情节,发表了具体的量刑意见。

  最后,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淑敏因他人欠款多次催要不还,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杨明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明曾因聚众斗殴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拘禁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杨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汤淑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淑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汤淑敏主要目的是索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是由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未妥善解决而导致的刑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姜世锦尚欠被告人汤淑敏部分钱款逾期未还,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对此情节,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亦同意对汤淑敏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被告人汤淑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杨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汤淑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虽然国家允许民间借贷存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操作,采取恐吓、绑架、殴打等不法手段逼迫债务人还钱,那就触犯了法律。那么,民间借贷的投资者,如何依法开展借贷活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目前很多民间借贷合同都是通过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尤其在农村。这种情况最容易造成纠纷。所以,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其次注意写全借贷合同的内容。不但要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担保等条件,还要写明还款方式以及不能按期还款时,担保方应承担的连带经济责任。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否则就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有力保护,甚至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再者要遵守国家法定的利率政策和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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