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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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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维铊案到天一强奸看司法漏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11 09:38:21

  从孙维铊案到天一强奸看司法漏洞

  对于清华的铊中毒案,本人一直说是一个证据问题,对于该案的证据是完全倾向于嫌疑人的,这样的证据规则就是在给嫌疑人脱罪,现在李天一案的问题同样出现了各种故事,对于这个故事我们应当看到公知们搞的中国特色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怎样的迫害了受害者。外国轻口供但有心证,疑罪从无但心证是站在原告或受害人立场上的。中国公知们搞无罪推定没有人站在受害一方立场上,司法之公平正义完全被践踏!

  梦鸽与李天一的翻供,恰恰击中中国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的软肋,中国是没有心证依赖口供和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规则,被告不承认与原告各执一词,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就是不能判刑的,现在对此公知怎么哑口了?朱令案就是类似的情况,这样的疑罪从无就是犯罪保护伞!西方的证据规则是有利于原告的!本人支持无罪推定,但我要求全面建设与无罪推定配套的司法体系,不能搞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尤其是不能把限制当年刑讯和有罪推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规则延续要无罪推定上面来。西方司法是天平,而证据规则是向着原告的,原因就是被告是社会上的强势一方,如果证据规则再倾向于被告,被告能够侵害原告本身就是强势的,那么原被告在司法天平上将是一边倒,怎么可能有公平呢!

  中国朱令案孙维所受到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就是这样的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而现在李天一有要以这样的无罪推定来脱罪了。对于朱令案的证据情况,本人作为朱令律师已经公布过一个证据大全,对于李天一案,我们也可以看一下各方的证据如何,以此我们可以理解更多案件的全貌。

  受害人一方主要证据及对方可能抗辩有:

  受害人与之有性行为的证据;嫌疑人承认有性关系。

  受害人身体受伤的各种伤痕检验;嫌疑人可以抗辩为受伤非其所为,是受害人敲诈做出来的。

  受害人在电梯内被打的证据;嫌疑人可以抗辩打人于强奸二者的联系,可以说是因为酒后打人受害人报复故意引诱性行为然后诬告被强奸。

  受害人报警的陈述以及嫌疑人口供;嫌疑人已经翻供,五个嫌疑人众口一词对抗受害人一个人。

  受害人没有避孕套,性行为没有戴套,卖淫女都自带避孕套,嫖娼也不敢不戴套;嫌疑人戴套与否与强奸必然联系牵强,仅仅是推断概率。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强奸是没有直接证据的,性行为确定而强迫实际上是根据口供而来的,其他间接证据只不过是推定没有直接的逻辑证明关系,口供翻供以后就很难办,这里说是不依靠口供,在没有心证的实证体系,这样的情况就只有口供能够解决,这才是我们司法制度的问题。

  嫌疑人一方的主要证据以及对方可能的抗辩:

  嫌疑人说受害人是三陪的证据;受害人说是白领,但其他证据说她是兼职驻场。

  嫌疑人说受害人收钱当嫖资的证据;受害人收取2000块基本确定,抗辩为补偿。

  嫌疑人说受害人要求支付50万私了的证据,有短信有通话记录;受害人说是因为私了。

  嫌疑人说受害人等介绍卖淫的证据;受害人说与酒吧没有合同,嫌疑人家属疯了。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就是短信明确受害人及其相关人确实是要钱了,受害人是陪酒陪唱完全属于三陪卖淫之标准,警察到KTV抓三陪扫黄就是抓这样的女孩,更有一点就是给2000块当时受害人也接受了,在受害人自由以后的第一时间没有报案等,嫌疑人控告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在客观上是符合的,主观动机怎样中国没有心证讲实证离开口供实际上是无从判断的,所以中国刑法客观归罪的情况很多。

  此案从现有证据看,起码是轮奸与介绍卖淫敲诈勒索同时成立的,或者都疑罪从无都不成立的。在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层面二者被害人的抗辩是非常苍白的,三陪属于卖淫,介绍二人就可以立案,介绍给未成年人和娱乐场所介绍卖淫都是加重情节。对于敲诈勒索虽然是未遂可以从轻减轻但数额特别巨大要加重,对于是否敲诈勒索主要是看索要的金额,对于强奸案是没有双方当事人和解的选择的。

  我们再看一下所主张的敲诈勒索与介绍卖淫的罪行处罚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勒索50万是可以判10年的,即遂是最高可以15年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因此对于介绍卖淫给未成年人和娱乐场所介绍卖淫,判处5年以上到15年都是法律范围。因此二罪并罚是可以判到15年以上的,一点不比李天一等人的轮奸轻,他们由于是未成年人轮奸案在初级法院审理,最高也就是15年徒刑。因此双方谁判得多还不一定。

  对于这个案件实际上就是中国证据规则的软肋,没有心证就是要依靠口供的,但对于事实真相老百姓是有心证的,中国历史上的一些证据规则也是很有意思的,比如著名的海瑞,他指定了一个断案的标准,就是这样的弱者与强者之争,他断案是一律向着弱者穷人,他的逻辑是穷人弱者能够与富人权贵进行争讼,一定是受到了冤屈才可以。在西方的司法就是更向着司法了,不要看所谓的疑罪从无,这里我以前分析过辛普森案件,这个案件关键证据所谓的杀人凶手遗留现场的血迹里面是有防腐剂的,这个防腐剂与警官采集辛普森血样所添加的防腐剂是一样的物质,而且警官采集的血样还无故丢失了2毫升,主办警官还极端仇视黑人,但即使是这样辛普森的无罪也是不被公众接受的,并且在民事案件中被败诉。所以按照西方那样的倾向原告的做法和中国历史的惯例,都是要支持受害人的!只有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才会无罪,清华铊中毒案的嫌疑人也是这样的无罪的,这个无罪是一种潜规则,在中国也只有权贵能够享受。

  对于这个案件我支持受害人还有一个关键就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公知们总是叫司法的程序正义,所谓的无罪推定等诉讼审理的程序被他们神圣化,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涉及的程序内容是非常广泛的,无论铊中毒案和李天一案都是有程序瑕疵非常明显的,铊中毒案是两年后才讯问嫌疑人8小时,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状态,而李天一的案件的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则疑点非常大,我们注意到在没有退侦之前,嫌疑人家属是没有所谓的控告等故事的,而对于嫌疑人的案情在公安局逮捕以后就介入了,第一次进入检察院就可以了解了,但这个时候嫌疑人家属是没有提出所谓的控告和卖淫说的,为什么退侦以后这个就出来了?很多作弊捞人就是这样干的。这里我们注意到就是在退侦前这样的敲诈说法都是没有的,要有这样的说法是需要与嫌疑人进行串供的,而嫌疑人与受害人进行犯罪或者交易时在第一次侦察的几个月仔细讯问当中,他们接触和对话的细节应当是反复讯问而且多次招供内容一致才可以最终提交检查院进行公诉的,这个案件有什么需要退侦实在是令人想不出来的,很多退侦就是为了翻供。

  这里中国的司法对于受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受害人的律师此时反而不能介入,不能看到嫌疑人的口供,但对于嫌疑人和辩护人则不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受害人是没有权利的,我们且不说这个案件不能公审不能公开,但退侦这样的不透明操作,受害人也难以质疑才是有问题的,在不公开的案件受害人也被排除到了监督之外才是有问题的,我们的司法制定的时候就没有足够的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不仅仅被剥夺了限制了自主诉讼的权利只能由公诉机关诉讼(除非一些极特殊情况),而受害人的知情权也被剥夺,铊中毒案的朱家也是这样的情况,大家关注清华铊中毒案之关键也是案件的不透明,对于朱家的信息公开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而对于这个案件我个人内心不能相信海淀检察院还有其他的原因,本人是经历过类似的案件的,案件的直接代理人是也参与了朱令案当年还是我助手的李海霞律师,当事人是受害人魏小姐,一个20岁的女孩,而嫌疑人是朝阳医院的医生田某,其号称是有一个司法界著名人物田大人,主办的检察院就是海淀检察院,检察官姓胡是一个女的,这个案件当初报案后公安的证据是很充分的,当时罪犯就招供了,招供时受害人与海霞律师在隔壁,情节也非常清楚。但是到了检察院以后情况就急转直下,受害人的联系方式首先被嫌疑人家属非法得到,嫌疑人家属对于受害人进行了威逼利诱,律师建议说此案受害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检察院一些人员是有嫌疑的,因此申请让检察院的检察官回避,这个申请引发巨大波澜,各方直接给律师所压力,律师所合伙人开会决议要求终止代理。在终止代理之后,他们就搞了退侦,退侦后干的事情就是要证明女孩是卖淫,对此本来应当给当事人保密的事情,警察不断上门到当事人公司进入所谓的“调查取证”,受害人同事都被调查,调查内容就是她“卖淫”嫌疑,把她的所有东西搜查一个遍,让公司所有人都知道她“卖淫”或被强奸,最终这个女孩精神崩溃了,她人间蒸发了,受害人一找不到,嫌疑人就立即疑罪从无了。这样的恶行就是权贵非法的利用了司法程序,司法完全没有站在嫌疑人的立场上!而海淀检察院已经有过这样的一次恶行劣迹,当然是不能让我相信他们这一次能够公正!在中国的实证体系你做过多少次恶,也不能成为下一次恶行就是你做的证据,但在西方心证的体系之下,你撒过谎做过恶,都可以被心证有罪的。

  因此对于这个李天一案件,本人内心确信嫌疑人就是罪犯,但中国的实证体系有给权贵的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在铊中毒就是如此,本人做律师被一些人说是总向着政府当五毛不保护嫌疑人所谓的人权,但是这些公知律师们有多少是保护受害人的人权的?政府惩治罪犯我不是在政府的立场而是受害人的立场,受害人大多数是弱势嫌疑人是强势,但是为什么律师和公知们总是帮助嫌疑人,原因就是嫌疑人有钱啊!为了脱罪可以倾家荡产而受害人是一穷二白啊!能够给真正的弱势者说话,直指司法的制度性缺陷才是一个律师正义的责任,我们要改革,改革不是给特权中国特色的利益,而是堵住特权的漏洞,是堵住罪犯脱罪的漏洞,从铊中毒到李天一案,中国司法证据规则过于倾向原告的漏洞是必须得到足够的认识,并且在未来的改革当中把堵住这个漏洞当作最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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