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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演示枪支"走火"伤人 警察素质堪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03 08:43:28

  警察演示枪支时枪走火伤人的讽喻

  郑州市公安局透露,29日上午,郑东派出所民警受郑东海文幼儿园邀请,到该园传授安全防范常识。在民警演示枪支环节,民警枪口朝地验枪时,不慎发生意外走火,一发子弹射中地面,溅起的水泥碎屑刮伤周围四名家长和一名儿童的腿和胳膊。事发后,警方和园方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医治。经检查均为皮外轻微伤,没有生命危险。(5月29日《河南商报》)

  郑州警察“走火”了,那可是真“走火”了——郑州警察在展示枪支技术时发生了枪走火,幼儿与家长中都有受伤,这消息,郑州警察真是想不“走火”都不可能!

  你想想啊,幼儿园邀请警察讲安全课,那可是最高规格的安全教育课了;幼儿园教师、幼儿和家长们有警察带枪陪伴在身边,那可是最有安全感的画面;舞枪弄棒,那可是警察尤其是配枪警察最擅长的事;警察演示枪支装备,展示其对枪支使用技术的娴熟,那可是人们最开眼的事了。海文幼儿园真了不起,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在反恐防恐意识高涨的当下,竟然想到请警察到园里向幼儿及家长们演示枪支,算得上向孩子们奉上一顿精神大餐了。可就在演示枪支的这个节骨眼上,枪却“走火”了。报道用了“意外”一词,那可是炉火纯青的意外啊!

  《郑州商报》的标题很有意思,称“郑州一幼儿园六一汇演 警察枪支走火伤5人”,有网友借机调侃说,一般警察枪走火,也就或死或伤1人,或死或伤2人都少见,郑州警察就是厉害,一个枪走火也能连伤5人!其实,该标题断章取义以吸引公众眼球的水平也着实高超,郑州媒体之标题党的素养着实了得,这对于宣传郑州警察的光辉事迹,是非常必要的。

  有的网友正话反说,郑州警察向幼儿讲解一下枪的原理,不用玩具枪糊弄孩子,而是真枪实弹上讲台,现场演示一发子弹连伤5人的威力,这种敬业精武的精神值得全国的警察们学习。正面的意思是,演示枪弹用模型枪支弹药即可,岂可荷枪实弹,枪弹上堂地去做!

  有网友正话正说,“由此可见,现在的基层民警对枪械的使用多么生疏”。这评论可能有点以偏概全,但多少能说明些问题。幼儿园向警察局求助,按理警察局至少也会派出像样一点的警察去应景吧?警察叔叔在演示前也应该备备课、有所准备吧?然而还发生了如此“意外”的事。警察局总不能说,“哈哈,我们根本未把这当回事,就是派了个用枪技术最臭的警察去的!”若真是这样,警察部门如此的不负责任,那更可怕!

  有网友开骂了,“把公共安全交给这样一群Z一般的警察,还反恐制暴呢,别把他们自己打死就不错了。”暴粗口固然不对,但对警察能力素质的担忧,却说出了许多人的心声。

  好了,法眼看事件,在此谈谈郑州警方的违法之处与有关人员在此事件中的责任。

  首先,不是所有的警察都有配枪的资格。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规定,警察具备下列条件才可以配枪支: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熟悉《枪支管理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我们有理由追问,这位向幼儿们演示枪支的警察,符合上述配枪条件吗,是否该检讨检讨一下。

  其二,正是因为携带枪支本身即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即使是配枪警察也不时刻都允许携带枪支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即明确指出,“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那么,警察给幼儿们进行安全常识讲课,是执行警务活动吗?该《规定》还要求,“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即不是到公共场所或娱乐场所去执行抓捕等特殊任务的工作需要,警察在其他情形进入公共场所或娱乐场所,不能携带枪支,否则其本身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威胁。而有关规定将人员比较密集的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也定性为公共场所了,当事警察此次到幼儿园,是去给孩子们讲安全常识课的,不是执行抓捕类需要制服对手的工作,没有携带枪支的必要。

  可能有人说,就是要给孩子们讲解枪弹原理呀,不用真枪咋讲?网友们之所以揶揄警察给孩子们讲课不用模型枪而用真枪,道理正在这里,这同样不是携带枪支的正当理由。因此,当事警察确实有多方面违反携带枪支规定的地方。

  其三,如果当事警察配枪资格不具备但配枪,谁该担责?当事警察违法携带枪支,且造成了5人受伤的后果,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上述《规定》规定,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可见,直接责任人被取消配枪资格是基本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也应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还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也应对此进行检查,若存在则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另据报道,此次意外事件发生后,郑东派出所对主管副所长、交管巡防大队大队长和教导员停止执行职务,对涉事两名民警予以禁闭,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警察法》第48条规定:“人民警察有违法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可见,禁闭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处分本身,下一步如何处理,我们共同期待。

  这次万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后果,否则当事警察还有成立玩忽职守罪的余地。

  当然,本案的赔偿责任不应由当事警察个人承担,因为他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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