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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私家车改变车辆用途 商业三者险拒赔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0 09:05:18

  改变车辆用途 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拒赔

  作者:刘玲 泗阳县人民法院

  夏某将自有的家庭用车交由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结果租车者嵇某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夏某及租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该怎样赔偿呢?请看下文。

  夏某有一辆小汽车,开了两年之后,夏某感觉自己用得比较少,于是将车辆交给出租公司,想租出去赚点钱。汽车租赁公司随即将夏某的家庭自用车出租给嵇某使用,并约定了使用方式和租金。

  嵇某租车之后正常使用,也正常交纳租金,谁知一年之后,嵇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伤残的后果。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嵇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与伤者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夏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张某等将夏某、嵇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的部分,死者亲属张某等以被告明知嵇某驾驶证已扣满12分为由,请求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嵇某驾驶证被扣满12分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予以赔付。而某汽车租赁公司及夏某认为自身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夏某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现夏某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交给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经营,该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夏某未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就此行为通知某保险公司,故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作出赔偿。

  另外,嵇某在租车前驾驶证已被扣12分,作为汽车出租人的某汽车出租公司及夏某,在能够查询到其驾驶证计分情况的条件下,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而将车辆租赁给嵇某使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考虑嵇某与夏某、某汽车出租公司的过错,判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部分不予赔偿。除去交强险赔偿部分,死伤者损失还有546979.52元,嵇某承担交强险外损失的80%及437583.62元,夏某及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交强险外损失的20%即1093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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