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两个电话造成一场寻衅滋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9 06:57:17
两个电话造成一场寻衅滋事
作者:朱秀芹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某在医院检查时与人发生口角,然后两人分别打了电话,不料却引起了打斗,造成医院保安受伤。
今年2月,张某带其妻子在医院门诊做检查,却因为一点小事与刘某发生口角。张某吵了一会打了个电话,继续陪妻子检查,刘某觉得张某打电话肯定是联系他人帮忙,也赶紧电话联系朋友甲到现场帮忙。甲觉得自己一人不够,就联系了朋友乙和丙赶到医院,三人来到医院的楼梯口处,与闻讯赶来的张某以及医院两个保安迎面碰到,三人猜想这几人肯定是对方找来的帮手,也没问清缘由就和保安等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甲抓起保洁的扒土机就打、丙拿刀子殴打对方,致使两名保安受伤。经鉴定,两名保安都是轻微伤。
案发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三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万元。被害人对几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乙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丙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甲、乙、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甲、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丙、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甲、丙、乙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乙所在社区表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甲、丙、乙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乙适用缓刑。
依法判决被告人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