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李小勇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905245578
邮箱:2300549606@qq.com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国检大厦二楼203室(宿迁海关西侧)

(2009)东民初字第1842号债权转让合同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2-16 17:07:30

茵赛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润海智洋广告有限公司、体育博览杂志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东民初字第1842号
原告茵赛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嘉慧苑10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

被告上海润海智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永兴小马路25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徐浩然,负责人。

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馆南楼。

法定代表人田常波,社长。

委托代理人杜勇华,女,汉族,1961年7月13日出生,体育博览杂志社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8楼3单元602号。

原告茵赛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海智洋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润海公司)、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法官王广存担任审判长,法官范三雪、张钰炜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弘,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杜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截止2008年12月18日,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对被告润海公司享有金额为8万元的债权。2008年12月18日,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将其对被告润海公司的债权及该笔债权所产生的违约金全部转让给原告。2008年12月18日,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润海公司。2008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润海公司寄送了催款函。因被告润海公司一直未清偿债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润海公司给付原告欠款8万元、支付违约金8万元,要求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告润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二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2、被告润海公司给付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广告费12万元的付款凭证;3、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发给被告润海公司的催款函;4、原告与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5、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给被告润海公司所发债权转让通知;6、原告给被告润海公司所发催款函。

被告润海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5日,被告润海公司(下称甲方)与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下称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05年7月5日至2005年12月20日在《精彩足球/踢球者》杂志上发布广告。广告单价为4万元,刊登5次(送8次)总价款20万元。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已刊登的广告费,账期为3个月。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逾期支付广告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支付广告费外,还可按所欠款项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依约履行了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润海公司亦支付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广告费12万元,尚欠8万元。2008年2月3日、5月28日,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给被告润海公司发催款函,催促被告润海公司支付欠款8万元。

2008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截止本协议签署日,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对被告润海公司享有8万元的债权及该笔债权所产生的违约金5万元和滞纳金。二、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受让。三、对于上述转让债权等,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承诺与债务人被告润海公司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于2008年12月18日给被告润海公司发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2008年12月24日,原告给被告润海公司发催款函一份。此后,被告润海公司未能支付上述欠款。

上述事实,有二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被告润海公司给付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广告费12万元的付款凭证、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发给被告润海公司的催款函、原告与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给被告润海公司所发债权转让通知、原告给被告润海公司所发催款函及原告与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原告与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将该债权转让通知被告润海公司后,被告润海公司理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润海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润海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违约金,要求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润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润海智洋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茵赛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上海润海智洋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茵赛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八万元;

三、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对被告上海润海智洋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润海智洋广告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千五百元,由被告上海润海智洋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体育博览杂志社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广存

审 判 员 范三雪

代理审判员 张钰炜


二○○九年六月一日

关闭

李小勇律师

在线咨询

15905245578

苏公网安备 3213020208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