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证据三性原则避免(降低)委托人损失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10 06:55:35
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证据三性原则避免(降低)委托人损失
[ 徐江 ]
第4号
杨XX诉李XX、张XX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证据三性原则避免(降低)委托人损失
徐 江
【代理经验】
1、熟练掌握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真剖析证据三性原则、深刻分析在卷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并从中找出突破口,据理力争维护委托人的法律权益或降低其损失,是为必要;
2、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须有直接的意思联络或间接的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不成立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原告:杨XX,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
被告:李XX(系案中川AB6820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XX乡XX村X组。
被告:张XX(系案中川AB6820货车所有人),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XX镇XX村XX组。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代理律师:徐 江。
案由: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类型:非诉类。
审理单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8日下午6时许,原告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到金牛区荷花山庄附近一个仓库,仓库现场大货车川AB6820正在装货,原告暂时无法下货。这时,正装车的川AB6820驾驶员李XX正在给车上货物绑绳,车顶上有个货物摇摇欲坠,被告李XX无法绑绳。于是被告李XX请原告帮忙上车扶正货物,原告就去帮忙,待被告李XX绑好前排货物,原告正要从大货车上下来时,大货车车顶货物突然发生垮塌。踩在货物上的原告与货物从大货车车顶掉落下来,造成原告严重受伤。
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6567.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理情况及结果】
徐江律师接受二被告委托后,随即到法院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和对案卷材料的梳理以及结合对原告提出的案由、诉讼请求等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徐江律师认为本案纠纷从实体上讲应属意外事件而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从程序以及证据规则运用方面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且证据材料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根据这一分析,在听取并征求委托人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本案的代理思路和调解(和解)方案,并积极与法院交换意见,阐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代理意见,参与法院组织的双方调解(和解)。
在法院组织的两次调解(和解)程序中,徐江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本案证据情况,发表了简要代理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代表二被告向法院表明了调解(和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和事实上的沟通。
经详细地向法院和原告及其代理人阐明了本案的法律性质和原告的证据瑕疵后,徐江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倾向性支持和原告及其代理人的默认。原告及其代理人表示愿意放弃原诉讼请求,减少要求赔偿金额且在实际领取补偿金后不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二被告主张权利。
2012年3月16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二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补偿金2万元,案件终结。本案虽然争议标的额不大,属于传统民事案件,但是本案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得以终结、化解了纠纷且为委托人避免(降低)了8万余元的经济赔偿,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