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子债母还”的噩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6 07:21:14
“子债母还”的噩梦
作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张倩 侯盈
刘兰英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村妇女,可是儿子王虎不让人省心,说是在外面做生意,交往的却尽是些小混混。刘兰英老伴儿死的早,是她独自带大一儿一女,好在女儿乖巧孝顺,母女俩日子也算过得满足。
一天清晨,刘兰英和往常一样准备下田干活,打开家门却被一群凶神恶煞的人堵在门口,一个自称胡强的年轻人径直走向堂屋,叫嚷着王虎的名字。
刘兰英赶忙返回屋内,一问才知道,王虎在外面欠了胡强55万,人家是来要钱的。胡强说:“大娘,我们实在是没办法才找到家里来的,你儿子借我的钱,现在人影都见不着啦。”刘兰英一听就傻了眼,自己也有一个月没看见儿子了,还以为他因为做生意忙不回家,现在看来是欠了别人的钱,跑了。
胡强带着几个人把屋子里里外外翻了一遍,没找到刘虎,也没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看着堂屋里哭哭啼啼的刘兰英娘俩,就说 :“大娘,你看着办吧,要不就把儿子交给我们,缺胳膊少腿也不一定,要不就把钱替他还了,否则,我天天来闹。”
刘兰英瘫坐在地上,一边恨自己生了一个不争气的儿子,一边想着55万这个天文数字:“儿子我也找不着,你就算杀了我,我也拿不出55万啊。”
“拿房子抵吧。”胡强摆了摆手:“你们先想想,我过几天再来。”
刘兰英的家虽然不富裕,但是家里房子有200多平方米,而且靠近大路,看来胡强看中了房子。
这一闹,刘兰英的生活彻底被打乱了,自己和女儿天天担惊受怕,儿子也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最后,母女俩决定,把房子抵了。
随后,刘兰英和胡强签订协议书,把住房以55万元的价格过户给胡强,并收回刘虎在胡强处的借据。胡强同意把住房内的三件房屋无偿给刘兰英及家人居住。
协议签订后,刘兰英一直没办理过户手续,想等着儿子回来再办,胡强在院子里加盖了八间房屋,出租赚钱。
一年以后,房屋依然没有办理过户,刘兰英却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胡强在一个月前意外死亡,现在胡强的妻子带着9岁的儿子和年迈的公婆作为原告,把刘兰英告上法庭,要求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随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买卖,所以,即使胡强和刘兰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胡强的妻子撤诉后,再次将刘兰英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胡强生前与刘兰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返还购房款55万元及利息6万元。
庭审中,刘兰英声称没有收到原告的购房款55万元,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州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兰英因其子王虎与胡强之间存在欠款纠纷于胡强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抵债。因刘兰英所有的房屋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租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胡强非该村的村民,所以刘兰英与胡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房抵债)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刘兰英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刘兰英与胡强签订协议时刘兰英的女儿在场,并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刘兰英将相关借据收回,且将抵债房屋交付给胡强,至今已二年有余,且胡强又在该房屋的院内加盖了八间房屋,并对外出租,刘兰英以受胡军胁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辩称,没有证据证实,可认定刘兰英自愿偿还其子王虎债务55万元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将人民币55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亦应将所占有的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因买卖协议签订后胡强即占有、控制该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兰英返还胡强妻子、儿子等四原告人民币55万元,原告在收到55万元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刘兰英。
欠债还钱,虽然胡强死了,可是刘兰英的债依然要还,55万元,刘兰英自己也不知道这个噩梦什么时候能结束。 (本文名字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