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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借款人不还债,担保人也不愿当“冤大头”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23 07:40:59

  借款人不还债,担保人也不愿当“冤大头”了

  作者:赵克 徐子昂

  有的玩失踪,有的称没钱,有的拒出庭

  借款人不还债,担保人也不愿当“冤大头”了

  法官说,做担保人之前,一定要弄明白自己的责任

  借款人用钱,担保人还款。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种“怪现象” 。

  事实上,在民间借贷担保中,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款多保”(即一宗借款让两个以上的人担保)、“一保多款”(即一个担保人同时为多宗借款担保)、“一保巨款”(即一个担保人为巨额借款担保)。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就会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还钱这一现实。

  如今,也有担保人玩起了失踪或拒不出庭。

  案例1

  担保人一个失踪了,一个不愿还钱

  担保人也被推上被告席

  2006年8月,方莹称急需一笔钱周转,向吴峰、叶行借了5万块钱,孟辉和崔鹏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吴峰、叶行将50000元借给方莹,借款期限为4个月,在借款的同时当场将利息付清。合同签订后,三方又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合同到期后,方莹没能如期还款,吴峰、叶行多次索要,方莹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找两个担保人索要,结果崔鹏失踪,孟辉称没钱。

  今年2月,吴峰、叶行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方莹和孟辉告上了法庭。吴峰、叶行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和利息6000元。

  担保人该不该还这笔欠款?

  在法庭上,经核实证据确认,孟辉对公证书及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是其本人所签署,但认为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孟辉称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借款期限是2006年8月到2006年12月,被告的承担期为到期后的6个月。原告在今年2月才起诉,已远远超过了被告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对于这一说法,原告并不认可。原告认为,被告孟辉的担保期限应当一直到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这在公证书上写的很明确。况且,从2007年1月开始,原告多次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过权利。

  在最后陈述时,方莹说,“虽然是我借的款,孟辉为我担保,可我和原告却都不认识,钱也不是我用的。现在我愿承担一部分责任,担保人再负担一部分。”事已至此,孟辉也感到没有什么好办法,但他表示现在没钱还。

  法院判决: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方莹称当时是崔鹏需用钱,因其在中介名声不好,故央求自己出面借钱给他用。现崔鹏失踪找不到,她同意偿还借款。孟辉则认为,但从公证书看利息已付清,原告要求6000元利息没有依据。另外,原告诉讼已经超过担保期限,故不应承担责任。

  3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方莹向两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孟辉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法庭判决被告方莹偿还原告吴峰、叶行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被告孟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

  借款的、担保的都不出庭

  一个是国家公务员为其借款融资提供担保,且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可是,当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并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遂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就在此时,借款人称出差在外不能到庭,而担保人也拒绝出庭。为此,法庭只好在被告双双缺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审理。

  2006年11月,刘海、李军与武飞签订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武飞向刘海、李军借款50000元用于经营,借期为3个月,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肖伟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为武飞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合同上签了字。

  2008年9月,由于武飞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海、李军一纸诉状将武飞和担保人肖伟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武飞、肖伟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19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79000元。

  2008年11月,泉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但被告武飞、肖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武飞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肖伟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庭判决被告武飞偿还原告刘海、李军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000元,被告肖伟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刘海、李军要求被告武飞、肖伟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话法官

  做担保人之前

  要弄明白自己的责任

  记者:这类案件有哪些特点?

  法官:担保类案件及其标的额增幅惊人,而且呈现出许多新动向,如在担保行列中,许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卷入担保纠纷的明显增多,因担保成为被告后,“当被告难看、不要张扬”又是这些人的心理。因而涉及此类官司,为借款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庭率低,缺席判决的多。

  记者:作为担保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法律事项?

  法官:实际上,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反过来对于担保人而言,如果没弄懂“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话,无疑就给自己加重了负担。

  记者:请分析一下此类案件激增的原因。

  法官:我想提醒大家:一是作为担保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给人担保借款就意味着到时候自己来偿还这笔借款,说不准什么时候自己就站到了被告席上;二是担保借款数额巨大且借款时间又短,说不定就是一个陷阱,因为短时间大投资有大回报几乎是微乎甚微;三是切莫因掺杂其他私利或图眼前小恩小惠而为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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