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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有欠条未必就能赢官司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4 20:01:18

  有欠条未必就能赢官司

  作者:侯盈 周琪

  案例1:离婚后的李某书写欠条,承诺为婚生子李晓考取南艺后支付学费。后李晓未考取南艺,欠条是否还成立?法院判决支持了要求李某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

  娄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李晓随娄某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998年8月,儿子李晓欲考南京艺术学院,娄某要求李某支付李晓一半的学习费用。李某同意并为娄某书写了欠条,内容为:“今借娄某21000元正,四年还清,不付利息,从2000年8月为起每月还款500元正。欠款人:李某。”因李某未履行欠条的内容。娄某于2005年9月诉至鼓楼区法院。李某主张书写欠条只是为李晓考取南艺后所支付学费而用。李晓未考取南艺,欠条就不成立。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欠条并未写明具体用途,娄某有权要求李某按欠条协商的内容履行。遂判决支持了娄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2003年1月,周某给孙某书写了没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款条。2006年1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还款。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与周某自2000年1月开始水泥购销业务关系,货到付款。至2002年周某累计欠款3000元。2003年1月,经孙某同意周某给孙某书写了没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款条。2006年1月孙某诉至鼓楼区要求周某还款。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周某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书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案诉争欠条虽然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但出具欠条的日期为2003年1月,对此事实双方均予认可。而孙某自2003年1月起在诉讼时效中断后直至2006年1月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间。故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

  两个案例,都是因欠条引起,为何法院作出的判决截然不同。

  案例1的焦点:该欠条字面之外的欠款实质内容是什么?该欠条名为借据,实为双方对婚生子李晓的学习费用及生活费的负担所达成的协议,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该案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合同无效情形出现,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的条件。该协议中没有附条件说明假如李晓考不上“南艺”即不支付,故虽然李晓后来未考取南艺,欠条仍成立。故鼓楼法院判决李某支付21000元。

  案例2的焦点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欠款不同于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而欠条一旦形成,债权请求权即开始形成,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对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答复“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周某2003年1月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后,孙某没有新的证据证实自己其间又向周某主张过权利,要过欠款,至2006年1月方提起诉讼,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启示一:书写欠条时对欠条的实质内容一定要明确,不要因内容模糊,模棱两可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启示二:经济交往中须强化诉讼时效意识,以免因忽视诉讼时效而影响自己实体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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