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误信朋友生意红火 轻易担保代还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1 10:36:16
误信朋友生意红火 轻易担保代还款
作者:庄倩倩 朱秀芹 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某做工程需要借钱周转,好友刘某和沈某觉得张某生意不错,就担保了30万,谁知张某生意出现问题躲到外地,刘某和沈某也被债权人起诉至泗阳法院。
张某在外地承揽建筑工程,2013年8月,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准备向朱某借款30万元,并许诺借款12个月,按月息3分给付利息。面对高额的利息诱惑,朱某心动了,但是30万元并不是个小数目,他怕张某生意失败,到时候无力还款,于是要求张某为这30万元找两位有编制的人来担保。
张某找到两位有编制的好友刘某和沈某。张某说:你们也知道,工程越多越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我向朱某借30万来周转,你们是我好朋友,帮帮忙,为我担保一下,我家里还有几套房产,绝对不会让你们两个人承担责任,你们只要签个字就行了。
刘某想,张某家里有房产,肯定是有还款能力的,大家是朋友,如果不帮这点小忙似乎说不过去,于是答应为张某担保。沈某心里不愿意,怕自己承担责任,但是见刘某答应了,碍于面子只好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了。
天有不测风云,张某承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导致工程款一直没有到位,2014年9月,张某实在无力还款,于是躲到外地不见人影了。朱某找不到张某,便向刘某、沈某要求还款,刘某、沈某不还,朱某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沈某提供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故判决被告刘某、沈某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