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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写入地方法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1 16:51:30

  近日,广东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在广州举行第21次会议。本次会议上,《广东省专利条例》(下简《条例》)获得表决通过。《条例》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地方法规的高度。

  《条例》分为8章,包括总则、激励、应用、保护、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59条,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运用、保护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发明创造和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同时,《条例》还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条例》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条例》同时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规范专利信息服务,省及地级以上市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为政府决策及企事业单位发展服务;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对涉及专利的重大经济活动实现专利审查。

  《条例》还对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理。此规定将有效遏制专利重复侵权的现象。《条例》还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据了解,《广东省专利条例》拟定工作于2007年正式启动,2008年底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08—201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与广东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通过立法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立法论证会等基础上,起草了《条例(送审稿)》。2010年3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经过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18、20、21次会议的三次审议和反复修改,终于获得通过。

  《条例》实施后,1996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将完成其历史使命,于《广东省专利条例》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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