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美的侵犯格力发明专利权终审被判赔偿200万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1 16:55:2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美的公司与格力公司之间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的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空调产品,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这场侵权纠纷已持续3年之久。
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显示,2007年4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研发了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睡眠习惯控制房间温度变化,从而提高睡眠质量的技术,即“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同年4月,格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8年9月获得专利证书。
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格力先后向市场推出应用了该技术发明专利的卧室空调“睡梦宝”、“睡美人”等系列产品。
2008年,格力发现在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国美电器北京朝外店等商场,正在销售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美的)生产的梦静星系列空调产品。格力认为,美的该系列产品侵犯了格力所拥有的“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技术发明专利,2008年12月,格力以美的涉嫌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将美的告上法庭,要求美的立即停止对格力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今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的在其生产的KFR-26GW/DY-V2(E2)等4款空调器产品中擅自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方法,侵犯了格力发明专利权。
美的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最近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美的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法院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此案诉讼期间,美的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格力“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无效。2009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维持格力该项发明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