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有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24 14:50:00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某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来使用,这些标志主要有: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由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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