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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出售他人著作权作品 店家与网络公司共担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9 18:05:54

    未经授权在网上出售他人著作权作品

    店家与网络公司共担责任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原告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知钱公司)诉被告王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王超赔偿知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两万元,淘宝公司在1万元内负连带责任。

    原告知钱公司诉称,2009年,我公司创作了《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后发现,淘宝公司上有上百家经营者非法复制并出售涉案作品。其中被告王超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channa店,销售涉案作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超停止侵害,不得出售《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判令淘宝公司停止侵权,将除原告外在淘宝网上出售《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的所有链接予以移除;判令二被告分别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判令王超赔偿11.43万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王超赔偿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是知钱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组织创作完成的作品,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版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知钱公司。除法定许可外,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淘宝网(www.taobao.com)系淘宝公司经营的一家网络交易网站,该网站上提供个人之间交易物品的平台。王超系淘宝网上注册商户,通过淘宝网交易涉案作品。

    王超卖的复制品系网络虚拟环境下的视频,销售行为可以反复进行,无次数限制。王超在其个人店铺的主页上也已经载明涉案作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作品的权利人、主讲人等。从王超的店铺信息来看,王超是明知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的。即使王超从案外人处购买所得涉案作品系正版作品,也不应未经权利人许可,出于商业性盈利目的擅自将其反复销售。王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淘宝网有偿销售涉案作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法院认定,即使如淘宝公司所称其对于网络交易对象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只能在事后根据权利人之通知仅对特定的链接采取删除措施,淘宝公司也应当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之后,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相关公证书显示,淘宝公司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的关键词对于其网络平台的所有交易对象采取删除措施,此举足以说明淘宝公司可以尽到删除全部侵权链接之责任。淘宝公司的行为已经使得知钱公司的损失扩大,淘宝公司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相关的公证书显示王超及淘宝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的侵权作品的链接,法院不再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对于知钱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影响力、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等情节酌情确定,知钱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不再全部支持。知钱公司的合理支出部分亦予以支持。知钱公司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从本案情况来看,二被告对于涉案作品的使用并未影响到知钱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损害知钱公司的其他身份方面的权利,因此,对于知钱公司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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