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协议收购的具体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24 14:52:31
1、订立协议。即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这是进行协议收购的关键环节,这一阶段一般只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
2、协议订立后报告与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在制定的银行。
4、收购结束限制股票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5、更换股票。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被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6、收购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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