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人为引发火灾被灼伤保险不理赔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09:59:52
去年夏天,闵行区一住宅内发生煤气爆燃事故,一名男子在事故中被严重灼伤,构成二级伤残。事后,该男子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理赔11.5万元。经消防部门调查,该起火灾事故是这名男子自残行为而引发,属人为事故,而非“意外”。保险公司由此拒绝理赔,为此引发官司。近日,静安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煤气爆燃严重灼伤
2006年12月,许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寿险?穴保险金额10.5万元?雪和意外伤害保险?穴保险金额1万元?雪,约定被保险人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许某本人。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许某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达到相应伤残程度的,保险公司根据相应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09年6月9日早晨6时许,许某家中发生煤气爆燃,独自在家的许某被严重烧伤。火灾造成许某身体76%灼伤,构成二级伤残。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此次火灾的原因为:“由于人为造成燃气灶具与输气软管脱落,致使天然气直放、遇火源发生爆燃,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事故发生后,许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赔偿。为此,许某于2010年6月8日将这家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计11.5万元。许某向法院出具了保险合同和医院诊断证明,还出具了中国残联发给的肢体残疾二级残疾证。
自残行为难获赔偿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对“意外”有明确约定,许某的事故不是意外造成的,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保险公司指出,这起火灾事故是许某自残的行为。
为此,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上的描述,当时许某是一人在家,而且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许某夫妇在发生事故的前几天有过争执,事发前夜许某妻子无法打开家门,无奈在外过夜。闵行刑侦支队排除了他杀或意外可能。
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向闵行公安刑侦支队进行了调查,根据许某的亲戚、120急救车的医生、担架员和许某妻子的笔录,许某在被救时多次讲到“让我去死”,可以认定是许某一手炮制了这起事故。消防部门也表示,天然气管是人为造成的脱落。
法院认为,许某遭受的伤害是其本人故意造成的,不属于“非本意”的意外事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合理赔条件。遂判决许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