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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违约责任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10:03:27

  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有: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4.效期间,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擅自批单变更合同内容。 5.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

  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 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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