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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犯交通肇事罪成功缓刑(本人承办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30 17:38:22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宿城刑初字第022x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xx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李小勇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xx时许,被告人陆某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宿城区龙河镇双蔡圩老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陈xx家门口时,撞到行人蔡某某,致蔡某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人陆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于2014年2月xx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蔡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蔡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陆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陆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蔡某某的近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被告人陆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峰

  人民陪审员  鲍希奎

  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

  二〇一四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陈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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