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11)琼海法强字第2号海事强制令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9 10:21:20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海法强字第2号
请求人海南永昌兴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铺前船厂生产区。
法定代表人饶朝溪,该司董事长。
被请求人海南粤海长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45号银通国际中心26层西南区2601区。
法定代表人林串,该司总经理。
请求人海南永昌兴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今年第四号热带风暴已生成,极有可能影响海南东部,如台风登陆,被请求人所属的没有动力的“浚波
四”号船将不可避免的撞击码头,造成码头毁损、船舶沉没的重大事故为由,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
海南粤海长鸿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凌波四”号船离开铺前修船厂码头,移泊到安全的地方。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海南永昌兴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海南粤海长鸿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浚波四”号船立即离开铺前修船厂码头,择至安全地点锚泊,并继续扣押该船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增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代理审判员 张 医 芳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圣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