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11)沪海法海保字第51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20 11:55:11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海法海保字第51号
请求人彭学新。
委托代理人赵一飞,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请求人许林件。
请求人彭学新因被请求人许林件打捞到其遗失的渔船网具后拒不归还,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启东市公安局吕四港边防派出所对彭学新、王金法、彭金妖的询问笔录进行证据保全。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000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彭学新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提取启东市公安局吕四港边防派出所对彭学新、王金法、彭金妖的询问笔录的复制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1年6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代理审判员 季 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