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12)沪海法海保字第47号定期租船合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8 19:38:53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沪海法海保字第47号
申请人恩威碧航运有限公司(NYB SHIPPING INC。
法定代表人牟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
申请人恩威碧航运有限公司(NYB SHIPPING INC.)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美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以80万美元为限的信用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恩威碧航运有限公司(NYB SHIPPING INC.)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美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三、申请人恩威碧航运有限公司(NYB SHIPPING INC.)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龚学延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