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李小勇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905245578
邮箱:2300549606@qq.com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国检大厦二楼203室(宿迁海关西侧)

(2011)沪海法海保字第104号定期租船合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9 09:21:39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海法海保字第104号

申请人CPM公司(CPM INC)。

委托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慧,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HAN SYMPHONY”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CPM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HAN SYMPHONY”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30万美元的担保,并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CPM公司(CPM INC)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在上海港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HAN SYMPHONY”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HAN SYMPHONY”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30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CPM公司(CPM INC)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姗姗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菲

关闭

李小勇律师

在线咨询

15905245578

苏公网安备 3213020208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