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福建将允许台湾投资者设立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7 09:50:12
据了解,福建省将争取中央支持闽台文化产业合作先行先试,允许台湾投资者设立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福建省政府表示,要支持鼓励闽台文化交流合作。把在福建设立的台资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视同大陆产品,准许其进入大陆市场销售、放映、播出和演出;在福建省特别是厦门设立海峡两岸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试验区内适当放宽准入领域和降低准入门槛,引进台湾文化创意领军人物和机构;允许台湾投资者设立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据悉,福建省一直致力构建闽台文化交流平台,今年共有14个文化交流项目被国台办列入全国重点交流项目。在人员往来手续审批方面,对赴台、澎、金、马文化交流团组实行立项审批和人员审批一次性办理。一般性60人以下赴台文化交流团组可由福建省文化厅征求福建省台办同意后审批。
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