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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进口燃料油起纠纷 代理商被疑无代理能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7 09:50:1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燃料油进出口代理合同后,因怀疑其无代理能力,近日,委托方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货款90万元。

  原告甲公司起诉称:2008年5月5日,双方就合作进口燃料油事宜在北京签署协议书,约定由乙公司代理进口燃料油120万吨/年,并提供和履行其与国外客户签订的外贸合同,协议有效期15个月。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累计向乙公司汇款90万元。后甲公司经向国家商务部咨询,发现乙公司在签约时根本不具有国家商务部确定的进口成品油的允许量许可、不具有履行进口代理的能力。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仅故意隐瞒了上述事实,且收款后拒不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国外卖方的外贸合同及履行代理进口之义务,又拒不退还甲公司所付款项。甲起诉要求判令乙公司立即返还甲公司90万元及利息。

  被乙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乙公司具有进口成品油许可配额。甲公司所称的合同欺诈及违约的事实不能支持其所主张的合同无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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