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以死者名义开办公司 欠账不还被诉至法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7 09:50:13
王先生和张先生将两台挖掘机出租给北京一建筑工程公司用于通州区一工地施工,后建筑公司使挖掘机严重窝工,且没有按期结清设备租赁款,王先生和张先生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设备租赁款、人工费、违约金共计45675元。据查,建筑公司成立一年多,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在三年前就去世了。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起诉称,2009年3月26日,他们与北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将型号为日立-300和现代225-7的挖掘机出租给建筑公司使用,并为建筑公司提供司机。挖掘机每台班(8小时)收费分别为1500元、1000元,每月按总台班60%-80%先行结算,余款工程结束后付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要保证挖掘机每天都有工作量,否则要支付原告设备维护和人员开支的费用。双方约定了迟延支付要按日收取欠款1%的违约金。
在建筑公司租赁挖掘机的47天中,两台挖掘机各工作15.3个台班,如果按照每天半个台班计算,两台挖掘机也只有近31天有工作量。原告认为建筑公司严重缺乏诚信,安排工作量太少,造成挖掘机窝工16天,在5月12日,与建筑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另因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设备租赁款332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设备租赁款、违约金及因挖掘机窝工需支付的人工费共计45675元。
在法院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系一人公司,成立刚刚一年多,该公司的注册地址虚假,于是法院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的住所地送达了起诉材料,但闫某的同住家属称,闫某三年前就已经去世,生前也没有委托他人开办过公司。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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