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挑选蔬菜遭电击 超市赔偿两万六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9 06:12:09
挑选蔬菜遭电击 超市赔偿两万六
本报讯(记者 王晓红 通讯员 刘秋苏 高山)近日,邳州法院依法判决一家超市赔偿购物时被电击伤的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6万余元。
2009年7月1日,王女士在邳州市一家大型超市买菜。在挑选蔬菜过程中,王女士的手臂不慎碰到了铁皮工作台,突然遭到电击,顿时全身麻木不能动弹,事后,王女士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2天,花医疗费1.9万余元。王女士找超市协商解决,但遭到拒绝,遂将超市推向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超市购物,应受到健康保护;被告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稳定的购物环境,应在必要的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超市负有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使之减轻。因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女士遭电击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