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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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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原来的官司不打了,他把律师给告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23 07:43:32

  原来的官司不打了,他把律师给告了

  理由是:诉状中有错别字,我要的证据也没调到,律师不作为

  律师事务所叫屈:该做的我们都做了,他却连开庭时间都不告诉我们

  他为了打赢官司,花重金聘请了一名律师。可是,随后的事情却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官司还没打完,他向法院申请撤诉了;接下来,他将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告上了法庭。他振振有词地表示,是律师所不作为,才让他输了官司。而律师事务所则连连叫屈,为了案子忙了好一段时间,可最后被代理人连开庭的时间都没告诉他们。

  ■案件回放

  重金聘请律师

  他说这场官司一定要赢

  2006年,李硕因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准备状告合伙人林某。为了能打赢这场官司,李硕特意聘请了某律师所的王律师。

  “听说你帮人打赢过很多官司!”李硕一见到王律师,当即表示这场官司一定要赢。随后,李硕和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硕的委托,指派了王律师为李硕的指定代理人。《合同》上详细地约定了其他条款,如律师方与被代理方(李硕)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情况下的担责条款。

  合同签订后,李硕按照起诉标的比例,先向律师所缴纳了代理费1万元,剩余部分将在诉讼完毕后支付。李硕说他不在乎钱,只要律师能帮他要回上百万的利润款,就值得。

  申请撤诉后

  他把律师给告了

  王律师接到这件合伙纠纷官司后,立即着手起草民事起诉状,紧接着就到法院立案,并以请求分割利润为由状告林某。王律师代理了李硕的案件后,还分别到相关的单位调取证据。在诉讼中,王律师帮助李硕整理案件有关的证据,并编写了证据目录提交法院,参加了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

  但是,在此后一段时间里,李硕就再没有通知王律师继续为其代理,也没有结束和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后来,王律师才知晓李硕又委托了另一家律师所的一名律师为其代理。李硕的那场官司最后以他向法院申请撤诉而告终。

  此后,李硕以王律师在诉讼代理中没有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王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退回他预交的代理费10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被告某律师所提起反诉。

  ■辩论焦点

  先前支付的1万元律师费

  该不该退?

  在法庭上,曾为李硕代理过的王律师坐到了李硕的对面。李硕说,他因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委托被告某律师所的王律师代理。面谈时,王律师对案件表现得相当热情,并做出多项承诺。正是由于这样,他才把这件案子的代理权给了王律师。2006年7月,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他还预付了代理费10000元,接着他作为原告到法院立案。可是,王律师在代理的过程中,没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行使律师的职责,案头工作草率、马虎,使案件审理陷入被动局面。

  某律师所辩称,在接受李硕的委托后,指派王律师全面履行代理律师职责,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整理证据工作,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和申请,按时出庭,认真书写代理词,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不存在任何违反职业纪律的地方。后来,在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中,律师事务所发现,李硕隐瞒重要案件事实后对李硕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要求李硕支付拖欠的律师费,从而引发了李硕的不满,后来甚至不通知其开庭时间。

  该律师所又提起反诉,认为李硕至今没有支付剩余的律师费5000元,请求法院判令李硕支付拖欠的律师费5000元,并支付延期滞纳金。

  ■法院判决

  双方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某律师所作为受托方,在诉讼代理中指派王律师为原告李硕起草了诉状,协助李硕到法院立案,帮助李硕收集、整理、提供证据,出庭参加了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应当认定被告某律师所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尽管被告某律师事务所为原告起草的诉状等诉讼材料中存在个别错字,也没能调取到原告认为重要的关键证据,但不能就此否定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因为,被告工作中的瑕疵并未影响原告诉讼权利的行使。虽然被告未能帮助原告调取到有关证据,但被告为原告起草了调查申请书,原告也申请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调查,故不能认定被告不作为。

  另外,由于原告已经撤诉,被告无需继续向原告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支付余下的5000元代理费显失公平。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撤诉后代理费不退还,但并未约定撤诉后要继续支付代理费。所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代理费5000元并支付延期滞纳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2008年4月,泉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硕的诉讼请求,并驳回反诉原告某律师所的诉讼请求。李硕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单位均为化名)

  ■七嘴八舌

  ——记得好几年前的一次高考作文就是以诚信为题,这个案子其实也和诚信有关。如果大家都诚信做事、诚信对人,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就可以化解,也不至于闹得要打官司的地步。

  ——在花钱请律师打官司前,就应该做好双重心理准备,不是请了律师,官司就一定能赢。既然之前双方约定好了,就得按合同来办,违反了合同当然要付出代价。

  ——有句话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有时耍些小聪明,可能捞到了一点好处,但是失去的东西有没有计算过呢?失掉的是诚信,是他人的信任,这种信任危机恐怕是大家都很惧怕的吧。

  (以上讨论均来自晚报聊吧网友意见)

  ■法官名片

  张新建,泉山法院民二庭庭长,二级法官,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对处理合同侵权类纠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同时每周都组织全庭人员对疑难复杂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研讨。2005年、2007年分别被市中院评为先进个人。

  ■对话法官

  诉讼代理,诚信为本

  记者: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围绕被告律师在代理时是否不作为提出各自意见,那么某律师所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官:虽然原告在诉讼中自己起草并向法院提交多份诉讼材料,但这只能说明原告自己行使了诉讼权利,而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不作为。原告在委托另一名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之后,未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在其后的诉讼活动中,原告没有再通知王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责任不在被告。

  记者:法官,您分析一下发生这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法官:本案是因原告撤诉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代理费的收取和退还看法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原告预交部分代理费,其余部分在判决之前支付,被告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原告无故终止、包括撤诉,代理费不退回。但是双方并未对原告撤诉后,未支付部分的代理费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以致原告撤诉后,双方对代理费是否应当退还和继续支付发生了纠纷。

  记者:案件中涉及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在履行此类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法官: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只要代理方履行了代理义务,委托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代理费;如果代理人没有履行代理义务就不应当收取代理费,已经收取的代理费应当退还;代理人履行部分代理义务的,则应当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代理费。

  记者:为什么法院最后没有支持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如果委托人因为自己的胜诉目的没有实现,就拒绝支付代理费或要求代理人返还已交的代理费(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既是对代理人劳动的不尊重,也是对代理人不公平的。同样,当委托人撤诉后,代理人也无需再付出劳动,代理人也就不应当要求委托方继续交纳代理费(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对委托人就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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