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边防民警帮讨工程款解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08 16:21:55
我们真的很感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我们这帮外地兄弟差不多一年的血汗钱就泡汤了。 5月20日,新疆阿勒泰边防支队加依勒玛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中了解到:2010年9月份,湖北籍工程老板袁某带着自己工程队为吉木乃县引水工程施工,因吉木乃县引水工程项目部
“我们真的很感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我们这帮外地兄弟差不多一年的血汗钱就泡汤了。”
5月20日,新疆阿勒泰边防支队加依勒玛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中了解到:2010年9月份,湖北籍工程老板袁某带着自己工程队为吉木乃县引水工程施工,因吉木乃县引水工程项目部经理更换,袁某的工程队与新任工程项目部经理渠某在具体施工项目上未达成一致,致使工程项目部一直未结算工程队的258万元工程款,16名工人工资被拖欠。拿不到工程款的袁某便带领工人阻止工程施工,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如不及时解决,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了解情况后,派出所立即安排民警深入工地了解情况,开展宣传教育,缓和袁某等16名工人的情绪,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经协商双方签订协议,项目部经理渠某分期支付袁某258万元工程款,袁某不再带领工人阻止工程施工。
5月31日,湖北籍工人李某领到自己的“辛苦钱”,对民警说:“我们真的很感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我们这帮外地兄弟差不多一年的血汗钱就泡汤了。”
至此,一起劳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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