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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A公司诉B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江苏李小勇律师网  作者:李小勇律师  时间:2012-10-19 11:00:20

关键词:宿迁律师,宿迁房产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书》原告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施工,在施工中被告又对部分工程做了增加调整(增加的工程量费用为36000元)原告亦按照被告的要求按时完成了工程,被告亦于2008年7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至今。但被告没有按照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付款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2009年7月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钢结构厂房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2、钢结构厂房的防火工程是否在双方约定的工作范围之内
3、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得到被告认可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小勇参加诉讼,经过诉前的调查取证和法庭的调查和质证,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钢结构厂房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要求?钢结构厂房的防火工程是否在双方约定的工作范围之内?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得到被告认可?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仅供法庭评议时参考,望予采纳。
       一、双方签定《承包工程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08年4月23日双方以议标的方式签定B公司钢结构厂房《承包工程合同书》,该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合同签定后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以致工程经过被告方委托的监理验收合格后仍没有支付完毕。被告以上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同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开庭时被告对该协议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二、该工程已经质量验收,且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要求。
       2008年7月15日该工程经发包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四家单位共同组织对原告承包的钢结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了验收记录报告该证据已提交法庭。通过该验收记录能够全面反映原告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全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同时也符合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使用说明中有关钢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现被告待验收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显然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方认为工程到目前都没有进行总体竣工验收,但在开庭时被告自认工程交付后不久已经投产使用。假设如被告所说工程目前没有竣工验收,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告除主体结构外对其他质量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被告虽然申请了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但该鉴定结果五项结论中无一处主体结构,且大多属交付验收后被告生产使用中人为所造成。
      三、防火工程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之内。
      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中明确约定了原告承包工作内容为“钢结构、屋面、墙面、天沟、PVC管及门窗制作、安装及交工验收。”该条款并没有约定有关防火工程事项,同时也没有出现“等其它相关事项的约定”。可以看出对承包工作范围约定很清楚、明确,不会让人对该条款产生任何歧异。被告方认为既然合同约定按照图纸施工图纸中出现了防火工程原告就应该为被告施工,被告这种说法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图纸中同时出现了地基、水电等其它建筑事项难道原告都要为被告施工吗?既然这样根本不需要在合同第三条中对工程范围进行约定。合同的本意及常人理解应是在原告承包工程的范围内按图纸施工。同时原告也不具备防火工程的施工资质,该资质要经过消防机构的认可并颁发资质证书。在2008年7月15日四方就钢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也是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进行的质量验收明显不含防火工程。开庭中原告又申请被告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出庭作证也进一步证实了该工程的承包范围不含防火工程。被告方在开庭中认为2008年7月8日就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出现了防火验收字样,该表格是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制定标准格式,且该表格(GJ3.12表格)为防腐分项工程的验收表格。防火工程的验收表格在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GJ3.13中另行规定特定的验收表格。结合以上证据足以说明防火工程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之内。被告所述既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
      本案经过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诉至宿迁市中院,后中院维持原判。并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案情相当复杂,经历了两审,耗时两年的时间。并且进行了两次鉴定,一次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另一次是对工程修复所产生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代理人认为经过被告申请,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认为该工程主体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增加工程量虽然没有经过被告公司的签章认可,但是已经经过其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被告理应承担增加工程的付款义务。关于防火工程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认为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能反映原告A公司承包了被告B公司工程表面的防火涂层内容,同时原告也不具备承包消防工程的资质,且在工程验收时,被告的监理工程师并没有对防火涂层项目提出任何异议。综上防火涂层项目不在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内。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
代理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李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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