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离家一个月 别墅住新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8 07:54:59
离家一个月 别墅住新人
法院:“一房两卖”合同无效
本报讯(记者 王晓红 通讯员 秋苏 玉宝)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一起“一房两卖”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与丁某有违常理的买卖行为无效,返还给原告李某被侵占的别墅。
2007年上半年,李某从丁某手中购买了一套别墅,在对别墅进行门窗安装、地面铺设、改水管道、改电等装修后,9月起开始居住。2009年8月,李某因子女上学,去外地为子女安排生活和学习。9月底,当他返回住所时发现别墅已经住进了别人,经多次和居住在别墅内的周某进行交涉,双方协商未果,诉讼至法院。周某辩称,这套别墅是从丁某处购买的,在签订合同时就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他并没有侵犯李某的权益。法院查明,原来2009年8月丁某在李某离家后又将该处别墅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一房两卖”,系无效合同。
【法官点评】
从周某与丁某之间的交易过程分析,购买房屋属于家庭生活的重大事项,周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就应该实地勘察房屋,了解别墅的所有权归属;同时周某在购房前就应明显发现别墅已被他人装修的迹象,应对房屋是否已卖与他人产生合理怀疑。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周某还是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有违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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