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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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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劳务,如何来不一样的损害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4 17:54:25

  【案例】

  今年刚买了商品房的李某请徐某某为自己装修新房,双方约定李出价8万元由徐包工包料。后徐某某雇请了陈明等6位工人为自己工作,工作中陈明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十余万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明将徐某某和李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某辩称,自己和陈明一样,都是为李某打工的,所以陈明的损失应该由李某赔偿。李某则认为自己并未雇请陈明,陈明是徐某某雇佣的,因此陈明受伤和自己无关。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和陈明二人虽然都是在为李某装修房屋,但很明显徐某某和李某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而陈明和徐某某是雇佣关系。由于被告李某在本案中无任何过失,因此,陈明的损失应由他的雇主徐某某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陈明各项费用11万余元,驳回原告陈明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事到临头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方才觉醒。其实,雇佣和承揽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是民间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

  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陈明属于受徐某某雇佣为李某装修房屋的雇工,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给付劳务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且是在其雇主徐某某指示、监督下为雇主徐某某的利益提供劳务,符合雇佣关系成立的条件,依法应当确认为雇佣关系。承揽人徐某某与定做人李某议定工作任务和报酬后,是独立完成工作的,徐某某及其雇员并不在定做人李某的直接监督之下,他们对所承揽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完成工作后,定做人李某给付的报酬款由徐某某负责分配,这些完全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李某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理论上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难度不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混淆两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当事人及其案件代理人、法官要准确区分两种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分。一是依据人身依附关系判断。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程序等方面需按雇主的安排,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承揽人在其工作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工作。二是依据工作性质判断。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提供简单的体力劳动,报酬是其提供劳务的对价;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三是依据是否独立完成任务来判断。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独立完成工作,也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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