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李小勇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905245578
邮箱:2300549606@qq.com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国检大厦二楼203室(宿迁海关西侧)

(2011)宿豫皂民初字第0257号离婚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4 08:49:00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宿豫皂民初字第0257号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军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双方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关心原告的生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破裂标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十一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即确立夫妻关系,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本院综合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认定双方感情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标准,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共同经营婚姻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 军 良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叶 凯

关闭

李小勇律师

在线咨询

15905245578

苏公网安备 3213020208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