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李小勇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905245578
邮箱:2300549606@qq.com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国检大厦二楼203室(宿迁海关西侧)

山东滨州男子超长取保候审11年 公安局偿还15万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2 10:30:12

  倒卖外币被取保候审11年 一男子状告公安局胜诉

  11年前,滨州一名男子因倒卖韩币被公安部门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监视居住,并扣押韩币1000万元,后转为取保候审至今。

  今年9月7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县公安局对原告田某采取的取保候审至今未解除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田某韩币1000万元或人民币14.5万元。

  1995年9月中旬,原告田某听说倒卖韩币能赚钱,便凑款15万元分两次以14.5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了韩币1000万元。1995年10月28日,当田某与他人在某地欲进行韩币买卖交易时,该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公安局查处的指令,于当日以田某涉嫌投机倒把为由立案,提取、扣押了田某以14.5万元人民币购买的韩币1000万元,并于同日对田某监视居住。

  1995年11月23日,该县公安局对田某将监视居住转为取保候审至今。其后公安局以未抓获韩币来源的贩卖人为由,对田某既未向检察院报捕,也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田某于2002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12月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无棣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对该案予以受理。

  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县公安局以田某涉嫌投机倒把为由,对田某采取的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1996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告公安局自1995年11月23日对田某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长达11年仍未解除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关于田某非法买卖韩币1000万元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田某买卖外汇的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处罚标准,其买卖外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被告某县公安局应当依法主动撤销案件。其扣押田某韩币至今未作处理也未返还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原告田某要求被告某县公安局返还韩币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

  齐鲁晚报

关闭

李小勇律师

在线咨询

15905245578

苏公网安备 3213020208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