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少年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获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2 10:30:13
2004年7月6日中午,无锡警方接到报案称,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民警赶赴现场时,摩托车乘客被120送医院救治,摩托车驾驶员小宇在现场投案。乘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小宇如实交代了事实,自己尚未成年,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领取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载乘其同事路经该路口时,由于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当,其所驾车辆撞击道路右侧花坛后倒地,致同事跌地受伤。后同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小宇随后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死者家属一直找小宇讨要说法,由于害怕,小宇就没跟警方说明情况擅自离开无锡,藏匿起来。
警方遂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将小宇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09年10月29日,上海警方根据线索抓获逃犯小宇。法院审理认为,小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鉴于小宇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所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