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如何理解“平和、主动、充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2 10:53:08
律师在庭审中说服法官是最终目的。律师们通常认为,法庭辩论是整个庭审过程的高潮,所以这一过程为很多律师所重视。
从现实看,期待法官尊重律师的情境出现,就目前而言还是存在很多主、客观困难的,那么律师与法官相互尊重的理想状态如何达成?我认为:一是,律师要学做人,二是,律师首先要尊重法官。
“平和、主动、充分”的观点:
“平和”作为一项原则,不是仅仅停留在态度上,而是要体现在行为和行动上。首先,律师绝对不能与法官形成对立局势,比如:在与法官事前沟通时,可以采取尽早亮明自己的观点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法官展示已方已有的证据。其次,事前争取与公诉人进行沟通,依据情势向检察官阐明自己的观点,如此行事的目的不是向其昭示自己的“软肋”,而是向其告之自己行为做事的风格,争取对方的尊重甚至理解。
“主动”和“充分”,二者互为补充,在力争充分的同时不能排斥简洁,而要争取在简洁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其实,从开始宣布法庭纪律直至庭审结束的全部过程都是律师辩论的过程,并且在法庭辩论阶段---依据我的经验而论---律师的发言不宜过多。而律师更应该注意的是:在亮明并阐述自己的证据时要注意:每表述一个证据时都要强调该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个人认为:法庭辩论要争取结束在30分钟之内,否则容易因时间冗长,而使其他各方生出无谓的反感,从而影响辩护效果。在组织自己语言时,要争取做到言简意赅,增加每一语句的单位信息量,同时将发言时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表达观点的同时,律师如果能够使法官在自己的发言中寻找到对其个人有一定的裨益和收获的内容,对于律师而言,就说明自己的发言是相当精彩而且是值得其他人效仿和推崇的。
关于“开篇”经验:公诉词通常较空洞,但对于水平较高的公诉书,其中会罗列该具体案件的犯罪构成。所以律师在为法庭辩论做准备时,为达到使法官认同律师的发言内容以及发言语气的中肯态度,一定不能忽略公诉书中的重要性,要努力在其中寻找正确的观点,并在庭上直接点出。如果律师对于公诉书中正确地方不断向法庭提示和引用,通常都能够获得法官甚至检察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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