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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朋友之妻不可欺 喜事见血四年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08 17:59:22

  朋友之妻不可欺 喜事见血四年牢

  “朋友之妻不可欺”可算是一条铁的儒家之道,跨过那条不该跨过的界限,带来的只会是双方不可估量的损失,或人情或财产或自身。沭阳人邹杰和邹龙本是不错的朋友,一切从邹杰发现邹龙与自己妻子有私情开始变了,邹杰故意在邹龙大喜之日找上门把邹龙刺成重伤让喜事见血,而自己也因故意伤害罪被沭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赔偿邹龙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9050.06元。

  邹杰和邹龙都是沭阳县沭城镇人,邻村而居,都是当地的大姓,也算是同族人。两人虽然相差两岁但一直玩的很好,大两岁的邹杰没能念成书,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有阵子也出门打工,早早就结了婚。邹龙2011年自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2012年6月到杭州工作,两人联系也还算是频繁。2012年底,邹杰无意中看到妻子的手机信息,发现妻子跟邹龙也有联系,妻子辩解说曾经跟邹龙是同学,有联系很正常。邹杰本是半信半疑,翻阅短信后发现内容暧昧不已,就质问妻子,后来妻子坦白跟邹龙谈过恋爱,因其上大学才分手,跟邹杰结婚后也曾和邹龙来往过几次,不过后来邹龙有了结婚对象就再没见过。邹杰很是恼火,跟妻子冷战数日终是舍不得自己的小家,就原谅了妻子,但是对邹龙却是愤恨在心。

  2013年初,邹龙结婚在家中筹办喜宴,婚礼当天,邹杰来到邹龙家,想要发泄被妻子和朋友双重背叛的怒气。在邹龙家待客的西屋,邹杰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邹龙身上戳了一刀,邹龙随即用脚踢了邹杰,邹杰又对着邹龙的腿连戳了数刀。邹杰准备逃离现场时,邹龙的父亲邹泉赶上来阻止,邹杰又将邹泉左手腕部戳伤。经鉴定,邹龙背部及双下肢刀刺伤致右侧股动脉及股静脉破裂伴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邹泉左手腕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邹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害人邹龙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邹杰出于义愤而实施犯罪行为,酌情对被告人邹杰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龙要求被告人邹杰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遂判决如上。(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来源: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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