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商品粮当种子 坑农 销售伪劣种子 获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08 18:04:02
商品粮当种子 坑农 销售伪劣种子 获刑
—农业部公布的邱奇峰生产销售假种子一审宣判
2013年1月6日央视《朝闻天下》播出江苏泗洪农民邱奇峰将自家承包地里生产的淮稻5号商品粮冒充淮稻5号种子进行销售,被农业部公布为2012年全国七起假种子案之一,泗洪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邱奇峰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没收被告人邱奇峰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泗洪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邱奇峰将自己在泗洪县朱湖镇苗圃村承包地种植的淮稻5号水稻储存在泗洪县原种场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仓库内。2012年4、5月份,被告人邱奇峰将上述部分水稻晒干、筛选、打包后冒充种子销售给泗洪县陈圩乡种子经销商李某某。李某某又将从被告人邱奇峰处购进的“种子”销售给陈圩乡周边农户,造成陈圩乡33户农户260余亩水稻出苗率低。经鉴定,上述农户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被告人邱奇峰非法获利15000元(已退出)。
另查明,被告人邱奇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泗洪县陈圩乡人民政府向受害农户垫付了赔偿款61640元,后被告人邱奇峰赔偿了泗洪县陈圩乡人民政府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奇峰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邱奇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奇峰退出违法所得并赔偿受害农户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奇峰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邱奇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因此,泗洪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泗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