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民兵训练窃弹药 没收榴弹又领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2 20:38:39
民兵训练窃弹药 没收榴弹又领刑
作者:江苏邳州市人民法院 花芙蓉 李晓东
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涉案的手榴弹一枚被没收。
被告人蒋某曾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武装部的一名民兵,在一次实弹训练中,其趁人不备,将一枚手榴弹私自带回家中藏匿。2009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酒后到邳州市公安局炮车派出所,对值班民警说自己家中有“好东西”,并让民警陪同一起到家中拿。后被告人蒋某在其家院西侧的猪圈西墙内,取出用塑料纸包裹的手榴弹一枚。但被告人蒋某要求将手榴弹交给派出所所长,并打开防护盖,将拉火绳套在手指上,在其家附近四处走动。后邳州市公安局领导与炮车派出所所长赶至现场,经做思想工作,被告人蒋某将手榴弹上交。经鉴定,该手榴弹为军用67式手榴弹,其内部结构及炸药均保持完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枚军用手榴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但被告人蒋某主动归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