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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17岁少年雨天撞死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3 07:15:09

  看不清前面的路,他仍急着往家赶,骑着电动车,17岁少年雨天撞死人

  虽家境贫寒,仍倾其所有艰难赔偿死者家属感动了,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作者:睢宁法院 佟玲

  看不清前面的路,他仍急着往家赶,骑着电动车,17岁少年雨天撞死人

  虽家境贫寒,仍倾其所有艰难赔偿死者家属感动了,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核心提示

  骑电动车撞了人并致人死亡,到底构不构成犯罪?今天我们根据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解开答案。

  今年4月,年仅17岁的李勇在一个下雨天骑着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在滂沱大雨中,他没有注意到迎面走来一位中年男子,将他撞倒在地,后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被检察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

  电动车雨中撞倒路人,致其死亡

  17岁的李勇是宿迁人,父亲去世得早,母亲后改嫁他乡,李勇一直是独自在家生活。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劳累了一天的李勇回到家中,准备洗个热水澡,却发现家里没热水了。于是,李勇准备到邻近的睢宁县某镇买个“热得快”。

  李勇骑着电动自行车到镇上买好“热得快”后,赶紧返回,行驶过程中李勇一直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途中,天色突变,下起了滂沱大雨。李勇赶紧将头盔面罩放了下来,以避开雨水,同时,大雨中李勇只能借着电动车车头暗淡的灯光继续前行。

  雨越下越大,雨点不停地打在李勇头盔的面罩上,李勇几乎看不清前面的路了。突然一个趔趄,李勇差点从电动车上摔下来,这时他感觉前面有什么东西在动,他推开面罩,发现竟然是一名中年男子倒在大雨中。

  这名男子叫于海,当时正朝李勇迎面走来。李勇发现被撞倒的于海后,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急救。但因蛛网膜下腔出血,于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论焦点

  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公诉方: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李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勇途经的道路是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通道混用的道路。李勇在雨天驾驶电动自行车,带着头盔,当时雨水模糊了头盔面罩,李勇在看不清路况、行人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前行,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冲撞行人并致人伤亡的后果。但是,因为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李勇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李勇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李勇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护方:

  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勇的辩护人则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李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遵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各行其道的规定。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于海没有按照行人右侧通行的相关规定。而且当时雨水模糊了李勇的头盔面罩,这是恶劣天气客观造成的,不是李勇主观所能控制的。

  李勇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此案是一场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睢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雨中光线暗淡的情况下快速行驶,未尽到观察义务,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鉴于被告人李勇在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种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据此,法庭本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是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种过失心理在刑法理论中称为犯罪过失,而所谓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对话法官

  这起事故到底算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记者:在案件中,公诉方和辩护人在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上的认定有很大争议,请问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法官: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上对损害结果有无预见能力上。结合本案,被告人李勇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能力预见到自己驾驶电动自行车可能会冲撞到行人并造成行人伤亡的后果。但因为当时视线模糊不清,并且电动自行车是快速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混用的道路上,李勇应当预见到路上可能有行人行走,电动自行车可能会撞到行人,致人伤亡,李勇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辩护人提出李勇视线模糊是天降大雨所致,我们也不否认,但这时李勇可以采取其它办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如停车避雨、下车推行等。

  既然是交通事故,为何不属于交通肇事?

  记者:本案是一起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对李勇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

  法官:交通肇事犯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其危险性具有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现实可能性,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则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如驾驶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致多辆机动车发生碰撞,这时对自行车驾驶人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但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仅造成特定人员的伤亡,且其危险性不具有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现实可能性,未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李勇在行人稀少的雨天晚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违章行为是不具有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现实可能性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李勇作出有罪判决。

  既然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何免于刑事处罚?

  记者:法院对李勇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主要考虑到李勇哪些影响量刑的情节?

  法官:首先本案是一起过失犯罪,作为被告人李勇,并不希望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社会危害性要比一般故意犯罪轻,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

  其次,被告人李勇在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再次,被告人李勇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李勇家中虽贫寒,但倾其所有,四处举债,对被害人亲属积极给予民事赔偿,其悔罪态度打动了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李勇从宽处理。这是法官对被告人李勇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节,认为被告人李勇已经彻底悔悟,根据其犯罪情节,无需再判处刑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李勇今后的成长也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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