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解决医疗纠纷,不妨导入民间仲裁新机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10:56:51
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然而,黄峻委员3月11日在京直言不讳地指出,我国目前这种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导致一些尴尬现状。
黄峻委员说,一些病人错误地认为医生必须治好每一种病,救活每一个人。一旦发现医疗纠纷,就以协商为名,漫天要价,逼医院高额赔付,如不能达到愿望,立即演变成吵闹、辱骂、冲砸的暴力行为。有些病人甚至从社会上请来闲杂人员聚众闹事,以致出现了“医闹”这一特殊队伍,深圳一家医院医务人员甚至戴着头盔上班,严重影响了正常医疗秩序。
“何不成立一个由第三方主导的民间仲裁机构,解决一般医患纠纷。”黄峻委员建议,“这个机构可以由医院协会或医学会、工会等组织组成,可以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一般医患纠纷可以直接由该机构在听取医患双方充分陈述后进行仲裁,避免医患双方受矛盾和利益的牵扯而直接产生冲突,从而理性客观公正快速地解决问题。如果民间仲裁机构解决不了,再由申诉方上交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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