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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免除责任 未尽提醒义务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16 10:08:38

  格式条款免除责任 未尽提醒义务无效

  作者:岳阳

  [案情]

  2010年12月,吴某以韵达快运名义从常某处揽收货物运输业务。业务员徐某从常某处领取羽绒服共计134件,分两个邮件邮寄至浙江杭州市,并向常某出具韵达快运运单两张。该运单正面载明寄件人姓名、住址、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资费、联系电话等,背面载明打印的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关于保价、赔偿的约定:保价。贵重物品务必保价。寄件人保价的,应在正常资费外,另按保价金额的3%支付保价费。保价金额为快件的实际价值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保价金额超过20000元,保价费率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得低于3%。服务费协议结算仅限于资费和加急费,保价费务必在办理快件交寄手续时当场支付。未当场支付保价费,视为未保价。第六条约定:赔偿。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按照快件本身实际损失的价值在保价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按照快件资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但业务员徐某揽收货物时没有提醒原告运单背面协议的内容。

  其中一个快件2010年12月24日于浙江杭州中转站进行中转,并发往浙江杭州九堡三公司,后不知下落。业务员徐某及吴某均向常某出具证明,证明从常某处收取134件羽绒服,寄往浙江,其中一个快件被偷盗,下落不明,并加盖沭阳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印章。

  [审判]

  常某发现快件遗失后要求赔偿损失未果,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9977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业务员徐某从常某处揽收羽绒服134件,徐某在常某提供的载明羽绒服数量和价款的发货单上注明经核实后与所发货物一致,沭阳韵达快递揽件人徐某,该发货单上加盖沭阳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印章。

  法院同时查明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成立,被告吴某系法定代表人。常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按进货价格(零售价4.8折)要求吴某、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实际损失43188元。

  沭阳县法院经认为,吴某以韵达快运名义与常某订立运输合同,是以其设立的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常某的货物托运后有部分货物遗失,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常某托运的货物总数量及价格均经过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核实,常某主张按零售价格4.8折赔偿损失,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然对进货价格4.8折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货物损失的价格酌情按零售价格的4.8折认定。结合公平原则,遗失货物的价值酌情按总货物的一半计算。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含快件营运、货运业务,本案不适用于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及相关邮政法律规定,而应按《合同法》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韵达快运运单的正面条款及背面协议均为其预先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亦没有提请常某注意该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购买保价运费,应该按协议赔偿500元的理由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常某货物损失34771.2元。

  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到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运单背面免除、限制责任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被告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经营快递业务,与原告常某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决双方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协议”为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亦未对该条款予以必要的说明,对其未充分尽到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有在必要时提示被上诉人保价的义务。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应为无效,沭阳韵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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