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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屋顶穿过高压线 户主10年再起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0 17:39:29

  屋顶穿过高压线 户主10年再起诉

  10年前,A公司架设的两条高压线横跨过赵某的房顶,好几年以后,赵某认为高压线辐射大,会影响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将A公司告上法院,今年5月底,泗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赵某家住泗阳县赵庄,2003年期间,A公司在泗阳县赵庄组境内进行电力改造,其中有两条高压线在架设过程中从赵某的房屋上空跨越通过。在架设高压线时,凡是高压线通过村庄,对需要打桩、砍树或是高压线经过的住户都给予一定的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赵某也拿到了一万多元的赔偿。

  好几年之后,赵某的儿子出去打工了,女儿也出嫁了,赵某闲来无事上网,看到网上说高压线路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于是打印了网上的资料,他就找A公司讨说法,赵某认为,高压线造成自己及家人长期处于危险之下,全家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要求获得侵害补偿,几经协商未果后,赵某诉至泗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消除危险、停止侵害。

  A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从2003年开始存在,至今已经10年,已经过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绝对禁止架空线路下方没有建筑物,仅是要求线路下方有建筑物的情况下,确保安全,而本案线路路架设符合规范,220伏高压线路的保护距离是2米,而原告屋顶离高压线接近10米,不存在安全隐患,架设十年来的平安已经足以证明。原告诉称长期处于危险状态,身心受到摧残,无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不动产。本案中电力线路的改造工程中,双方已对电力线路的改造、架设无异议,否则电力线路不会架设完毕并从2003年使用至今,本案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理由仅是对双方赔偿结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成诉,综观本案的实际情况,排除妨碍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但原告可基于其他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益。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朱秀芹)

  来源:泗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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