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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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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谁给孩子的生命系上安全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3 07:25:25

  谁给孩子的生命系上安全带?

  因为在排水沟取土施工形成了水塘,少年游泳溺水身亡,家长要追究责任,孩子的死,谁之过?

  夏季:少年游泳溺水东大沟水塘

  去年暑假的一个午后,13岁的董辉骑自行车载着小伙伴赵斌一起去玩耍,他们驰骋在田间的小路上,烈日当头,董辉汗流浃背,燥热难忍。当他们路过镇东附近的一条排水沟的时候,董辉就提出要下去“洗澡”。赵斌质疑道:“你不是旱鸭子么?”董辉一拍胸脯道:“才不是呢!我是高手呢”,说罢便要脱衣服准备下水。赵斌觉得有点不稳妥就抓住他的说:“我们还是回家吧,家里也很凉快的。”董辉却没有搭理赵斌,脱了衣服便扑通跳入沟中。赵斌在岸上观望,一会儿,突然发觉苗头不对,就向水中呼喊道:“董辉,董辉!你没事吧?”赵斌喊了两声,董辉没有回答,见赵斌在水里开始挣扎,顿感觉事情不妙。赵斌立刻向周围的村民呼喊救命,当大家帮忙把董辉救上来的时候,发现少年已经溺水身亡。

  董辉的父母闻讯赶到出事现场时,失色扑到儿子的尸体上,父亲董祥不停的呼叫儿子的名字,似乎唤醒儿子的魂魄,母亲金玉悲痛的把儿子紧抱在怀中,先是失声大哭,后又抽泣许久才哽咽道:“儿子你醒过来啊…….醒过来……..”说完就晕厥瘫软在地。

  此事在悲痛中尘封一段时间之后,董辉的父母偶然听说溺死儿子的排水沟是村民吴沽四年前为了给自己的窑厂提供土源挖土形成的水塘,吴沽虽然当初和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用土协议,但是并没有按照规定施工,挖出了一个深达5米多、宽10米左右的大坑。也就是这个非法取土的形成水塘,无情地吞噬了儿子的性命。

  严冬:法庭对峙索赔偿

  于是,去年晚冬,董辉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就这样“理所当然”地把吴沽连带某村委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董辉溺水事件负责,并且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打捞费、精神抚慰金16万元。

  原告董辉的父母诉称:如果当初村委会没有和吴沽签订协议,吴沽就不会在这个地方取土,也就不会形成这样一个大坑,于是坑内不会积水形成水塘,那么也不会有这出惨剧。吴沽没有在此处设置提示“此处危险,禁止游泳”的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村委会无权批准在排水沟取土,吴沽取土的行为违法,两被告吴沽、某村村委会应对董辉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吴沽辩称:董辉溺水的东大沟有悠久的历史,系50年代就形成的泄洪排水之沟,此沟的北和南有两条大路,我在四年前和村委会签订了在大沟取土的协议,村民们都知这水塘很深,按常识都会提醒自己家的孩子不要到水沟玩耍,且水沟离大路很远,离我取土地点距离大路有200多米远,一般不会对路人构成危险,没有设立警示标志的必要;再者,东大沟也不属于我的管理范围,我无权利也无义务在此设立警示标志。 且董辉发生溺水事故时候已年满十三岁,其具备对河流、湖泊、沟渠、水塘等水体存在的危险形成正确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小伙伴赵斌多次劝阻董辉,他却执意下水。董辉本身就应为自己的意外负责。另外,董辉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儿子未尽到监护的义务,也应该承担董辉溺水死亡之责。

  被告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董辉的父母以村民委员会与吴沽有用土协议为由将我单位诉至法庭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言称的“东大沟”产权属于水利部门,吴沽和村委会没有对该沟实行管理的义务,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董辉发生溺水意外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其监护人疏于管理,监护不力,其责任应由孩子监护人自己承担。

  今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沽的取土行为和董辉的死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被告某村村委会不是排水沟的管理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因此,吴沽及村委会对董辉溺水死亡的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原告董祥、金玉要求被告吴沽、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民事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吴沽及某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董辉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在道旁挖坑,通常是指临时施工。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其前提是对周边环境构成危险,其本身就存在过错。而本案董辉溺水之处是历史形成公众皆知的排水沟,其对周围环境本身不构成安全威胁,不存在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问题,董辉溺水死亡的结果与被告吴沽在此地取土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至于吴沽在此取土的行为是否违法,其涉及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该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即便存在违法取土的情形,亦不能成为原告要求吴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村委会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亦不存在违背注意的义务,其行为与董辉溺水死亡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原告之子董辉不顾他人劝阻下水游泳以致溺水死亡,系因自己盲目自信和监护人监护不力所致,应当认定董辉系因自行下水出现意外导致溺水身亡,

  法官提醒:

  暑假是学生意外事故的高发期。七月初后,大多数学校都陆续放暑假。家长切不可因工作繁忙而疏忽了孩子的安全问题,学生家长尤其是外出打工的民工和经商的家长更要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不能放任其到马路、工地、河边等易发生事故的地方玩耍。特别要预防的是溺水事故,据悉,近年来我市每年均有不少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想要学游泳的孩子最好是去正规的游泳池,那里安全系数最高。对于农村的孩子,如要去游泳,也应在家长的陪同下去水况熟悉的河塘里游泳。

  小贴士:

  游泳时若手指抽筋,可握紧拳头然后用力张开,反复多做几次;若小腿或脚趾抽筋,先吸一口气仰浮水上,用抽筋肢体对侧的手握住抽筋的脚趾,并用力向胸部方向拉,以帮助抽筋腿伸直;大腿抽筋,可同样采用。若不慎被流水漩涡卷住时,要立即使身体平卧水面,加大着水面积,保存体力,迅速冲出漩涡。

  如发现有人溺水,小孩不要盲目去营救,因尽快去呼唤成年人。有能力施救者切不可从正面去拉溺水者,以防溺水者牢牢抓住你的手臂,或搂住你的颈部而使你动弹不得。正确的方法是递给溺水者一截木棍或树枝,溺水者抓住后,施救者拉住另一端,尽快将其拖带至岸边。如果溺水者已昏迷,抢救者可拽住其两侧腋下,使其口鼻露出水面,仰泳拖带,或在其背后用一臂夹持其腋下,侧泳拖带。

  多数溺水者被救起时往往已处于昏迷状态,如果抢救不及时,4~6分钟后即会死亡。因此,将溺水者搭救上岸后,要立刻撬开其嘴巴,清除口腔和鼻腔内杂物,倒出溺水者呼吸道内积水。抢救者可采取单跪式,将溺水者背向上、头足下垂、腹部置于大腿上,不时颠颤或压背抬胸。对有心跳无呼吸者应立即撬开其嘴,清除里面的泥沙等污物,采取俯卧压背法以排出其肺内积液。如溺水者心跳已停止,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若呼吸心跳均已停止,应在口对口人工呼吸的同时做胸外心脏按压并尽快与医疗急救机构联系。(刘娅琳 王翼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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