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12)甬海法温商初字第100号船员劳务合同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8 19:26:41
——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甬海法温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焦XX。
委托代理人:钱XX,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焦XX为与被告XXX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东峰独任审判。2012年2月27日,原告申请对“振华99”轮进行保全,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2012年3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焦建波起诉称:2011年5月18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在“振华99”轮担任水手职务,月薪4200元。被告于2011年8月开始拖欠工资,至 2011年11月30日原告离船,经结算被告尚欠工资共计9945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船员劳动报酬16800元;二、上述款项对“振华9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船员服务簿和工资未付证明。
被告XXX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拒不到庭,放弃抗辩权,本院经核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诉状陈述的事实均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所属的“振华99”轮上工作,理应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拖欠4个月的劳动报酬,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船员劳动报酬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以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并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所主张的船员工资是在2011年8月到同年11月之间产生,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原告诉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XX船员劳动报酬16800元;
二、上述款项对“振华9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均由被告X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
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