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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温商初字第99号船员劳务合同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8 19:27:40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甬海法温商初字第99号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钱XX,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XX为与被告XXX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东峰独任审判。2012年2月24日,原告申请对“振华99”轮进行保全,本院于同年2月27日裁定予以准许。2012年3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陈XX起诉称:2011年5月18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原告在“振华99”轮担任船长职务,月薪37000元。被告于2011年8月开始拖欠工资,至 2011年10月20日原告离船,经结算被告尚欠工资共计9945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船员劳动报酬99458元;
二、上述款项对“振华9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船员服务簿和工资未付证明。
被告浙江XXX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拒不到庭,放弃抗辩权,本院经核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诉状陈述的事实均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所属的“振华99”轮上工作,理应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拖欠3个月余20天的劳动报酬,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船员劳动报酬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以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并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所主张的船员工资是在2011年8月到同年11月之间产生,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原告诉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船员劳动报酬99458元;
二、上述款项对“振华9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均由被告X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

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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