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11)沪海法催字第2号申请宣告提单无效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9 09:08:36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海法催字第2号
申请人杭州麦特福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NUEL PAVIA BESOR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勤,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辉,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麦特福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签发、编号为BCNSHA200015的全套正本提单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麦特福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承运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请求提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3,250元,由申请人杭州麦特福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季 刚
代理审判员 邱 浩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