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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海法催字第2号申请宣告提单无效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9 09:08:36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海法催字第2号

申请人杭州麦特福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NUEL PAVIA BESOR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勤,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辉,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麦特福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签发、编号为BCNSHA200015的全套正本提单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麦特福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承运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请求提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3,250元,由申请人杭州麦特福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季 刚
代理审判员 邱 浩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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